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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机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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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机编200717号),连南瑶族自治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森林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精神。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关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作为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调处(仲裁)县内及县与县之间的山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3、根据《关于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具体办理任务职能分工实施事项的通知》(南府200623号)第一条第一款“山林纠纷的行政复议(含以山林纠纷为主的行政复议)工作的具体办理任务,由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县山林纠纷调处职能部门)承担”的规定,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负责办理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的山林纠纷行政复议工作。

4、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出庭代理一、二审的山林纠纷应诉工作。

5、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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