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和实施全县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全县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各项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县情县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资料,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工作。
(四)研究分析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全县经济发展进行监测、预测、预警;研究全县政府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农村住户、城镇住户、消费价格指数、重点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加强对全县节能降耗工作的监测与分析。
(七)组织协调全县各镇、各部门开展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并向社会各界提供统计咨询服务,组织建立现代产业和服务业统计工作,逐步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八)对全县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九)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县各镇、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协助管理各镇和县级各部门的统计负责人,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管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全县统计人员业务技术培训。
(十一)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加强对全县各镇、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业务培训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十二)加强对节能降耗的统计和监测工作。
(十三)建立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全县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县统计信息化建设,协调安全部门和保密部门抓好涉密防范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调查队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