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贯彻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法规,参与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条例,并组织实施。
(二)对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和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承办有关事务。
(三)检查、督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的贯彻落实,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宜,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
(四)协助推广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先进事迹和经验,争取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特殊优惠政策措施,参与民族经费的安排,检查监督民族经费的使用。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族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运动。
(六)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七)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爱国爱教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八)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九)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对外民族、宗教团体的联系,做好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培训民族干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