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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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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BD2023001



连南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连南瑶族自治市场监督管理局 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南教联〔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民办幼儿园:

    《连南瑶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业经县政府十六届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

 

(联系人:县教育局 唐春灵,联系电话:8661472

 



连南瑶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1〕第7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依据《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的精神,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2221号)的要求,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社会组织或个人在连南瑶族自治县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县教育局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除新办园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

  (二)收费合理合规。参照县经发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经促字〔20193号)精神,结合连南实际,规范化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不得超过500元/月/人,如后续调整规范化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以最新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为准,保教费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四)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并达到《广东省规范化城市(乡镇中心、农村)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五)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建立了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六)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60%。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达到本县公办幼儿园临聘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已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满后,经县教育局复核后可转入下一周期。具体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一)幼儿园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条件的幼儿园可在每年6月份前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上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书;2.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3.幼儿园相关办园证件复印件;4.保教费收费标准材料;5.幼儿园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6.幼儿园本学年教职工花名册及教职工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7.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或验收文件;8.幼儿园本年度近三个月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教职工购买社保情况说明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佐证材料;9.连南瑶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申报的幼儿园向县教育局提供。

  (二)资格评审。由县教育局根据此工作细则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县幼儿园提供的申报材料,严格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对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资格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评审工作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并进行公示。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在公示期间存有异议,由县教育局负责重新复核。

  (三)签署办学承诺书。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幼儿园和县教育局分别保存1份

  (四)发文认定,授予牌匾,备案登记。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办学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发文认定,通过县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时报县经发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清远市教育局备案,并在全国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第四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机制

  第六条 按照自愿的原则,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申请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第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于一个月内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已评级的幼儿园如在认定后有效期内未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第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的有效期间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县教育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第九条 落实优惠政策。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按照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可通过采取编外聘用人员、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依法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十条 加大财政扶持。落实学前教育主体责任,县财政统筹安排上级学前教育相关奖补资金和本级资金,结合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位数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全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500元/生/年(省财政承担70%、县财政承担30%)给予经费补助,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质量、可持续发展。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补助政策。统筹安排本级300000元/年的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及对年检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放综合奖补,年检得分90分以上且排名第一的奖励30000元。严格统筹落实广东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专项资金,资助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资助标准为500元/生/学期。

  第十一条 保障教师待遇。参照本县公办幼儿园临聘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本县公办幼儿园临聘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2%以上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增加待遇保障。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加强保教帮扶。建立公办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机制,帮扶方一年至少两次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和管理水平。定期结对开展教师培训、教研活动、送教活动和教职工跟岗活动,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鼓励和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常态化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避免“小学化”倾向。

  第十三条 建立以提升办园质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县教育局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要求,结合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年检开展体系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工作。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基础、办园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注重以评促建,注重督促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科学运用督导评估、年检结果,通过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合格、年检合格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发放综合奖补、园所和教职工团队评优评先倾斜等多种方式,激励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树立品牌意识,提升科学保教质量,为社会提供普惠、安全、优质的学位资源。

  第六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质量管理。县教育局严格按照《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清远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开展督导评估及年检工作,落实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通过督导评估、年检,加强对幼儿园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第十五条 加强教师管理。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制定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加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和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健全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每学年进行教师师德考核,考核项目与内容按照《连南瑶族自治县师德师风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各幼儿园引导教师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出现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提供条件让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各幼儿园要加强教师队伍待遇保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 加强收费管理。县教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经发局等部门,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幼儿园办园成本、办园质量、政府投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规范化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不得超过500元/月/人”的标准进行收费,如后续调整,将以最新调整的收费标准为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发局每年开展1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专项督查活动,确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第十七条 加强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县教育局备案的账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假、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加强社会监督。县教育局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县政府门户网或其他宣传平台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8年2月26日止,有效期为五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由县教育局会同县经发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解释。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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