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焦点专题 > 政务五公开 > 决策公开 > 决策后公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来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副科以上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专题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4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规范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技术性)事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确保我县各项工作事项的顺利开展,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6〕2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县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县中心工作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是指在核定的购买服务人员限额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服务于购买服务单位,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性工作的全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技术性)事务,是指用人单位完成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且经县购买服务联席会议核定的新增(没有增加人员编制,以下同)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核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数实行动态管理,今后根据各单位工作任务增加或完成情况,由县编委会确定增减数额。新核定各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数及各专项购买服务数见附表2、附表3。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工作由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成立公司进行管理(简称派遣单位),县人社局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派遣单位与购买服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务服务购买合同。购买服务单位和派遣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联席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组成,县人社局负责收集申请资料,并牵头召开联席会议。

  组织部负责该项工作的总体协调;县编办负责对用人单位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进行核定;县人社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购买服务人员类别和岗位数量提出意见;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派遣单位负责配合购买服务单位进行招聘,并与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工资支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工作;购买服务单位负责人员的使用、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购买服务人员类别、待遇及经费安排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专业技术类;第二类行政辅助类;第三类后勤服务类。

  第一类专业技术类。分为五档:第一档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二档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三档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四档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五档为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该类人员须具有相关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第二类行政辅助类。分为二档:第一档为辅助执法类人员;第二档其他辅助类人员。该类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第三类后勤服务类分为二档:第一档为技术工类人员;第二档为保洁类人员。

  第八条  待遇标准

  (一)固定薪金标准(元/人/月):固定薪金包括工资(含税金)、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等,派遣单位按规定的薪金标准与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合同。具体各类人员待遇见附表1。

  (二)社会保险金:由派遣单位按规定申报单位缴纳部分,经县社保部门核定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购买服务人员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比例按单位和个人各5%缴存。单位缴纳部分由申报单位负担,申报单位按季度划款到派遣单位,派遣单位统一缴交。

  (四)经费来源形式

  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年度计划生育奖励、差旅费等可参照在职在编人员标准执行,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今后工资福利待遇的调整,由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提出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购买服务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完成的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原则上必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经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核定。

  第十条 单位申请购买服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按有关政策提交文件依据,提出购买劳务服务的类别、需求数量(含总数量和各档次数量)、服务期限和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材料向县人社局提交申请配置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

  (二)核定。县人社局收到申请资料后,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和县财政局进行联合会审,并将会审结果报县编委会审批。

  (三)招聘。派遣单位根据履职所需辅助性(技术性)事务的需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清府办[2012]9号)制定招聘方案报购买服务单位和县人社局审核后,配合购买服务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各招聘环节由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

  4.具有聘用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

  5.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6.报考年龄要求:专业技术类的第一档、第二档和第三档人员年龄须45周岁以下,第四档和第五档人员年龄须35周岁以下;行政辅助类的年龄须35周岁以下;后勤服务类的司机岗位须35周岁以下,保洁类须40周岁以下。

  7.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曾受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不得应聘。

  (三)签订购买劳务服务合同。招聘完成后,购买服务单位需及时与派遣单位签订购买劳务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限、岗位档次、福利待遇、工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合同期满后,购买服务单位有岗位空缺,且本人有续聘意愿的,经购买服务单位同意后可续聘;劳务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由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购买服务人员合同期内解除聘用出现空缺的岗位,可在县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库中重新派遣,如人员库中没有适合岗位聘用条件人选的,需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资金安排及拨付。派遣单位于月底前将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薪金及其它费用方案报县人社局审核,经核准后送县财政局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现聘期未满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全员过渡为派遣公司管理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由购买服务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购买劳务服务合同,变更个人劳动合同聘用主体。如现在岗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超过新核定数的,由购买服务单位定方案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后择优聘用,不再被聘用的人员,由派遣公司另行派遣。年龄40周岁以下,暂时没有被派遣或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关系且个人同意的,可纳入县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库待重新派遣。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由购买服务单位和派遣单位共同管理。购买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购买服务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考核等工作。派遣单位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个人工作档案,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在聘期内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证明材料(学历档案按原管理方式管理)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由购买服务单位转派遣单位存入个人工作档案。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 派遣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事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的,按批准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后,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派遣单位建立县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库,纳入人员库管理的人员在以后招聘或派遣中符合招聘条件的,经购买服务单位面试并报县购买服务人员联席会议批准同意,可直接派遣聘用。符合岗位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可变更档次,合同期满可进行流动。

  以下人员可纳入县购买服务人员库:

  1.近三年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中报考连南职位进入面试未被录(聘)用的连南户籍或成长地为连南的考生;

  2.连南户籍或服务连南的服务基层项目期满考核合格人员;

  3.全日制本科学历或我县紧缺专业的大专学历人员(35周岁以下)。

  4.原从事连南政府购买服务,服务期满非个人原因被解除聘用需重新派遣的人员;

  5.考取社会工作者证书40岁以下的人员;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自行离岗、辞职、辞退、开除等需解除劳动关系的,购买服务单位应当在离岗后当月5个工作日内报派遣单位、县人社和县财政部门,派遣单位及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各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冒领空饷现象,将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

  第十七条 解除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劳动关系发生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按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按《连南瑶族自治县紧缺人才培养培育实施方案(2019-2021 年)》引进的紧缺人才,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与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4日起施行至2022年 11月13日止,有效期3年。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