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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扶持兰花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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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BD2020005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扶持兰花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农农〔2020〕22 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扶持兰花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十五届第 79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24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扶持兰花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要求,坚持以产业兴旺为重点,大力推动特色农业产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连南瑶族自治县扶持兰花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生态与文化立县·全面高质量发展”新时代目标,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扶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创新工作机制。由县瑶山特农发展有限公司牵头,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大户辐射带动的模式,发展壮大我县兰花产业,带动农户大力持续稳定增收,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动能、新活力。

二、总体目标

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大力推动兰花产业化进展。2020年全县新增兰花种植规模50亩以上。2021-2022年期间将我县兰花产业种植规模发展到238亩以上,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逐步形成集育种、种植、销售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式特色农业产业。

三、奖补措施

(一)奖补时间及对象为县域范围内自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种植兰花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组织等种植主体。

(二)充分利用好各项涉农资金,从2020年至2022年,每年由县财政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本县户籍的种植户发展规模化兰花种植,加快兰花产业化发展进程。具体标准如下:

1.兰棚补助:支持兰花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大棚设施扩大兰花生产规模,进行集约化生产。新增种植或扩大建设,建设钢架棚(包括花棚主体、苗床系统、覆盖系统、灌溉系统、电系统等),建设总体规模超过667平方米的,一次性予以15元/平方米奖补(每亩奖补1万元)。

2.兰苗补助:对种植兰花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组织购买兰花种苗给予扶持。经县工作组验收后,按每株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亩奖补约3万元(兰花种植密度约为6000株/亩)。

(三)鼓励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合作组织或企业通过政银保、县农户自立服务社、银行等合法途径贷款,解决建设兰棚、购买兰苗资金不足问题,项目实施完成、付清贷款本息并经县工作组验收后,将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以返还贷款利息的形式一次性给予奖补。

(四)种植兰花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合作组织和企业购置农业机械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四、项目申报及验收

(一)项目申报

达到上述种植规模的种植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合作组织或企业,填写《兰花项目发展意向申请表》(详见附件)递交项目所在行政村委申请,由村委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向所在镇政府申请审批。

(二)实时公示

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瑶山特农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县特农公司”)与各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实地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在项目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最终确定申请奖励补助对象名单,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项目验收

兰棚在搭建竣工后验收;兰苗在种植后,凭种苗订购合同进行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对兰花种植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合作组织或企业生产等申报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审核验收,防止造假虚报,骗取补贴等现象。由农业农村局将通过核查的申报主体名单及审核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确保申报过程公平、公正、透明。验收合格并公示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直接划拨种植主体。兰花种植经营单位、个人领取政府兰花补助后,不再享受县内同类奖补政策。

五、项目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项目由县特农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项目监督和技术指导,并牵头组织验收。

(二)技术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联合县特农公司,不定期对种植主体组织进行技术技能培训,邀请省市专家授课及现场指导。

六、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使用,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专款专用。兰花种植奖补专项资金实行公示制、责任制、报账制、实地核查制。种植补贴专项支出应采用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入账,资金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杜绝现金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县、镇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观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报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二)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由实施主体负责,自觉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专账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自觉接受县相关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验收,并对审计、验收结果负责。

(三)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通过虚报、作假等违法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今后申报资格,同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七、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9月24日起施行,至2023年9月23日止,有效期3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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