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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县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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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办2017〕23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

我县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管道燃气

设施配套建设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县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规范我县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管理,推广使用清洁、安全的住宅燃料,确保公共安全和管道燃气用户安全,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应将管道燃气建设作为基础配套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鼓励酒店、宾馆及需要使用燃气的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同步配套建设管道燃气;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城市开发进度,配合完善燃气主干管网及有关配套设施的建设。按上述要求,对本文下发前已动工兴建,但主体结构尚未封顶且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到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补充提交管道燃气设计方案并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尽快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确定好管道燃气设施安装位置,确保与城市管道燃气项目相衔接。

二、管道燃气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县城规划区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相关设计应符合《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区燃气专项规划(2012-2030)》的要求。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配套建设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方案,纳入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燃气管道相关数据纳入我县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纳入工程预算和招投标内容,并依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建筑设计相关规范、施工技术相关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与施工规范监督实施,并将管道燃气工程验收文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内容。

三、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施工技术相关规范、标准组织配套管道燃气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加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县有关部门申请备案。

四、新建商品住宅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对已建成但未安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原有住宅和其它民用建筑,需要安装的,费用由用户承担,具体收费的方法和标准以物价部门文件为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单位收取的管道燃气报装费,应当用于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五、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经建成验收的住宅小区项目,由业主委员会或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牵头落实安装管道天然气,逐步完善管道天然气设施配套建设。

六、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打桩、顶管、挖掘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前,应向县管道燃气主管部门或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了解管道燃气设施的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的,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安全。

七、已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签订、管道接入和设计与施工质量要求等相关工作,主动靠前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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