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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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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办2016〕25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扶贫贷款贴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上级驻连南副科以上单位,各金融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扶贫办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扶贫效益,根据《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关于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0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是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511号)中2015-2017年,省每年在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3个民族自治县各500万元、7个民族乡各50万元,用于扶贫开发贷款贴息下拨到我县的1500万元用于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   

第三条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加大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投入,扶贫贷款贴息用于自然人贷款和法人贷款,其中用于自然人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四条 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金融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发放扶贫贷款贴息。参与扶贫贷款贴息发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贷机构)应从信贷规模、授信审批等方面对扶贫贷款贴息给予优先支持,加大扶贫贷款贴息的投放。  

第五条 贴息利率和期限。扶贫贷款利率由承贷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决定。属于我县新时期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自然人贷款,按承贷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非我县新时期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自然人和法人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含三年),不足一年的据实贴息。  

 

第二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六条 扶持范围和对象。自然人贷款贴息,安排在我县69个行政村委,重点投向新时期精准扶贫广东省扶贫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建档立卡扶贫户和有劳动能力的扶贫低保户,且每个贫困户只可由家庭主要成员申请贷款,其他成员不得重复申请贷款,并根据每年的建档立卡工作适时调整;自然人贷款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脱贫发展生产。法人贷款贴息,重点用于我县69个行政村委,紧紧围绕农村地区产业扶贫规划,重点投向与贫困农户增收脱贫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贫困农户联系密切、增收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包括成立一年以上、社员30户以上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提升农村地区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适当支持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明确其带动贫困户脱贫(通过签订合同,以入股、分红、直接聘用等方式至少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贷款条件。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发展项目、有技能素质、有一定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购置小型农机具,以及参与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等增收创收项目。  

第九条  申请程序。符合贷款贴息范围和对象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到县扶贫办填写申请表,由县扶贫办出具同意贴息申请意见;20181231日前,贷款本息金已经还清的,自然人凭借有效身份证、承贷机构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结息单、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同意贴息申请表,法人凭借有效身份证明证件、承贷机构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结息单、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同意贴息申请表、能证明有带动贫困户脱贫发展的合同或参股证明等凭证,报县扶贫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定后,再划拨贴息资金。  

第十条 贴息方式。每年的1月、7月为贴息报账时间,对符合并已经完成贴息申请程序的,由县财政部门直接一次性向贷款自然人或法人划拨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贴息额度。20181231日前,贷款自然人一年内可对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贷款申请贷款贴息。贷款法人贷款分层次进行贴息,其中:对带动3户(含3户)以上5户以下贫困户的法人,一年内可对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贷款申请贷款贴息;对带动5户(含5户)以上10户以下贫困户的法人,一年内可对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贷款申请贷款贴息;对带动10户(含10户)以上贫困户的法人,一年内可对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贷款申请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贷款管理。承贷机构为负责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县农业银行、县信用社、县工商银行、县建设银行、县邮政储蓄银行和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等金融机构,承贷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组织发放贷款。县扶贫办与承贷机构共同加强贷款管理,确保瞄准扶贫对象,信息对称,农户受益。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贷款贴息资金纳入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最大限度提高资金兑付效率。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县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等信息管理和确认,做好政策指导,落实扶贫贷款贴息精准扶贫。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六条 承贷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贷款的审批、投放和回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承贷机构应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条件,为农村地区企业和农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的安全和效益负直接责任,每年对到户贷款和项目贷款进行至少一次检查,认真分析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受益情况和发放进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加强跟踪问效和核实检查,确保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发挥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县扶贫、财政部门适时对扶贫贷款贴息的实施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九条 县扶贫、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管理和痕迹管理,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到扶贫项目和贫困户,严禁拖欠、截留、挪用、挤占、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等,发生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承贷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起止时间:自实施之日起,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办发〔201511号)中下拨到我县的1500万元用于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1.连南瑶族自治县扶贫贷款贴息申请表  

      2.连南瑶族自治县扶贫贷款贴息统计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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