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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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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技农业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5

 

 

 

 

 

 

连南瑶族自治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我县家庭农场发展方向,加强我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培育发展家庭农场,要坚持“政府引导、示范引领、政策扶持、农民自愿、分级培育、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和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第四条  凡在连南县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进行认定。

    第五条  家庭农场经营活动场所具有办公场所,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和生产记录,应遵循半年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生产经营情况。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家庭农场资格认定主要标准:

    (一)经营者资格。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民(农村社区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年龄在18-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二)收入构成。收入来源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三)劳动力结构。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经营规模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数,季节性雇工可不受此限制。

    (四)经营规模要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且相对稳定,有依法签订土地流转手续,流转年限5年以上。

     第七条  家庭农场分类

    (一)种植业。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种植、油茶、蚕桑、茶叶、药材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土地经营面积应不低于20亩;竹木等植物的栽培不低于50亩,食用菌200平方米以上。

    (二)水产养殖业。以养殖四大家鱼、虾、螃蟹、黄鳝、乌龟、鳖、蛙等水产品为主,水面面积5亩以上或工厂化(网箱)养殖1亩以上;稻田鱼养殖20亩以上。

    (三)畜禽养殖业。以养殖猪、牛、羊、蛋(肉)鸡、蛋(肉)鸭、蛋(肉)鹅等畜禽为主。养殖生猪年出栏100头、羊200头;牛存栏20头以上;养殖蛋鸡、蛋鸭、蛋鹅的年存栏500羽以上;养殖肉鸡(肉鸽)、肉鸭、肉鹅的年出栏1000羽以上。

(四)综合种养。从事种养结合的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70%

(五)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以及其他农业的,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第八条  家庭农场用地除自有承包经营的土地外,涉及到流转土地的,依法签订土地流转手续,流转年限5年以上。

    第九条  发展家庭农场不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不规定一种模式、一个标准。种植型家庭农场需具备基本的生产农机具,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畜牧型家庭农场需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

    第十条  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推广应用新品种,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有条件的要制订农场生产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鼓励家庭农场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或管理认证,创建自主品牌,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二)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三)土地承包合同或经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包括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

    (四)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家庭农场名称及经营场地(名称由经营者自定,加“家庭农场”字样,经营场地可以是自己的家庭住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

(六)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需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的经营者,到经营地村委会或镇农办领取并填写《连南瑶族自治县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再把全部家庭农场申报材料提交到镇农办进行初次审核,初审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由镇报县科技农业局进行审批确认,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进行认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家庭农场,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批准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科技农业局两年审定一次。

    第十五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其资格予以撤销,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家庭农场营业执照。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或者生产规模已达不到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

    (三)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经营行为的;

    (四)经营者及家庭劳动力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靠雇工劳动的;

    (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进行调整。

 

 

 

 


 

连南瑶族自治县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技能特长

 

身份证号

 

联系

电话

 

户籍

所在地

 

家庭劳力人数

 

农场地址

 

主营产品

 

经营

  规模

 

自有承包面积

 

流转土地

面积

 

流转土地年限

 

所在村委会意见

 

 

 

 

      (公章)

所在镇

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县农业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注:此表一式肆份,镇政府、农业部门、工商部门和家庭农场各一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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