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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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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评级管理,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评级坚持以“政府牵头,人行指导,多方参与”为原则,引导相关各方做好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评级,不断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多方共赢。

第三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内容、评级方法及各指标权重设定等根据清远市人民银行提供版本确定。

第四条  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开展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等级评定并推广使用”的精神,组织协调全市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依规定向农户、金融机构及其他共建共享单位提供农户信用信息查询分析服务。

第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较好的农户,金融机构应在信贷额度等方面给予优惠,各级政府在评优评先时应优先考虑。

第二章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以自愿为原则,征集农户信用信息应当征得农户本人同意。

第七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对象是常住在连南辖区内,具有本地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从事农村生产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社区居民、个体经营户等自然人。

第八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主体是当地乡镇政府。

第九条  农户信用信息的录入。各金融机构负责核对农户信息,并把信息录入农户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概况、家庭资产负债情况、社会公共信息和其他信息等。

第十一条  信息数据由各信息采集主体不定期更新,其中家庭基本概况每年更新一次,其他信息动态更新。

第十二条  采集信息须由采集人和农户本人签字确认。采集人应明确告知农户信息采集的内容和主要用途,包括将向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其提供的信息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采集人应对所采集信息数据质量负责。如发生虚报、错报、漏报、篡改信息数据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第三章  农户信用评级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及时向农户反馈《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表》的采集结果,农户对《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表》内容没有异议的,由挂点金融机构将《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表》内容录入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结合农户信用意愿、履约记录和偿债能力及其他加减分项,系统自动生成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划分。农户信用等级的标准划分为A+AA-B+BB-C七级。

(一)A+级。信用评级分值在90分以上。

(二)A级。信用评级分值在85分至89分之间。

(三)A-级。信用评级分值在80分至84分之间。

(四)B+级。信用评级分值在7579分之间。

(五)B级。信用评级分值在7074分之间。

(六)B-级。信用评级分值在6569分之间。

(七)C级。信用评级在64分以下,或当年有赌博、吸毒、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之一的。

第十五条  评级结果使用。各金融机构应将农户信用评级结果纳入农户贷款决策程序(上级机构规定免评级的除外)。各金融机构可根据农户不同的信用等级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农户,给予20万元以内授信额度;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农户,给予10万元以内授信额度;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农户,给予5万元以内授信额度;对信用等级为B+BB-的农户,视情况给予2-3万元以内的授信额度;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农户,不予授信。对信用等级达B-以上等级的农户,分别授予相应的信用等级牌匾。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评级结果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遇信息发生变更时自动调整。金融机构授信时未评级的农户,在新业务发生时进行评级。

第四章  查询及使用

第十七条  各信息提供单位、信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农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第十八条  查询农户信用信息应当征得农户本人同意,但依法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下列对象可以依规定申请农户信用查询服务:

(一)正在受理该农户金融业务申请的金融机构,或已与该农户发生信用交易的商业机构。

(二)农户本人及其授权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

第二十条  农户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可向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或直接到人民银行连南支行查询本人信用信息。

第五章  异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农户认为本人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当地金融机构逐级提出更正申请。接到农户更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经核对与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即时通过挂点金融机构提出更正申请;与原信息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乡镇工作积极性,县政府按每户3元给予适当奖励,对按要求完成本辖区农户总数达70%任务的乡镇按每户6元奖励,对没有按时按要求完成采集任务的乡镇给予全县通报。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1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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