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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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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储备土地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程序(征收、收购、收回和置换)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和出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六章 储备土地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土地管理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清远市辖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县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是指对储备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开发行为,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本办法所称储备土地,包括已经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办理了土地储备相关手续的土地。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代表县政府持有储备土地。
第三条 连南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连南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下简称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作为县辖区土地储备唯一机构,负责县辖区土地征收、协调组织建设用地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土地出让前期准备以及土地用途变更、土地置换、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等工作。
第五条 土地开发储备项目必须遵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严格保护耕地的关系,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科学用地、依法用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拟定土地储备、出让、资金计划后,征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国土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 储备的土地应用于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储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和网上竞价等方式出让获得(县政府划拨用地的除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网上竞价的具体程序按照法规执行。
第八条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辖区土地开发储备工作,土地开发储备项目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被征地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储备土地的范围和方式
第一节 储备土地的范围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储备土地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年度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五)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全县范围内的无主土地;
(七)工业用途改变为住宅或商服用途的土地。
  (八)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二节 储备土地的方式
第十条 储备土地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征收、收购、收回和置换。
辖区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年度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由县国土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及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给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及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管理。
出让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或经依法办理开发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建设使用的。
(五)土地使用权人闲置(空置)的土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应当收回土地的。
  (六)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收回的土地。
  (七)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单位、个人正在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人,其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人民政府申请收购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法院裁定、判定、调解的土地及抵押土地实现抵押权时可以收购的;
(五)土地用途变更(含工业用途改为住宅或商服用途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程序
第一节 土地征收
第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占用土地的,纳入征收范围。行政区域内的储备土地征收工作统一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及县政府交办的任务负责组织开展征收工作。县国土资源、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被征地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一)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拟订土地征收方案报县建设用地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会审,并形成会审纪要。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协助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二)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红线图,明确农村集体留用地返还位置,并做好小区控规编制工作。
  (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组织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听证后两个部门共同形成落实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的《听证会议记录》,报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好申报材料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出具征地社会保障意见书,上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调配相应的耕地占补指标,负责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等“一书三方案”,发布征地(预)公告,组织有关方面召开征地听证会,对征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五)被征地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征地补偿、拆迁等前期工作,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省市县有关政策执行。征收补偿协议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委托征地所在镇政府与相关村小组及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款项经县国土部门征地预存款账户转拨付给相关权利人。
第二节 土地收购
第十六条 收购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购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调查核实。根据单位或个人的收购申请,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现状、区域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上附属物、抵押登记查封、土地规划、设计要点等情况向县国土资源、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委托评估。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四)拟定收购方案。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评估报告,拟定收购方案。
  (五)方案报批。方案送财政、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组织实施。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收购合同的约定,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款,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并共同向县国土资源、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注销登记。按照土地收购协议,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使用权之日,可以依法申请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对无法交回的,县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三节 土地收回和置换
第十八条 依法收回土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
  1.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2.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收购款项。
  3.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评估土地市场价格,确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收购款项。
  4.建筑物、构筑物的收购。对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按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结果按程序经确定后予以补偿,但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和已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二)方案审核。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方案后,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诉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三)方案报批。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将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
  (五)收购款项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按收购协议支付收购款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六)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九条 经确认为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办理。
第二十条 土地置换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参照土地收购程序,负责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置换合同书,并共同向县国土资源、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管理和出让
第一节 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对县辖区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并将县辖区储备地块信息报送县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报送主要内容包括宗地编号、纳入储备时间、宗地坐落、纳入储备来源、土地取得成本、储备前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可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及附属物的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程按照国家省市县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暂不出让时,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临时使用或抵押融资等方式加以利用。在储备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
第二节 历史遗留已征未供土地的移交办理
第二十三条 以宗地为单位,对已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的各项补偿,界线清析,无争议的土地进行移交,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进行接管。
第二十四条 移交程序:受委托征地单位做好宗地的边界确认,并种上边界界桩→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对已种上边界界桩的宗地进行测绘,完成带有宗地坐标的宗地红线图→受委托征地单位和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做好宗地的移交签收手续(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各项协议,土地、青苗、地上建(构)筑物补偿等相关凭证材料移交)。
第三节 储备土地的出让
第二十五条 纳入储备用地的土地,用于经营性用途和工业用途的,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应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出让。
第二十六条 出让方案的拟定。对拟出让的土地,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规划条件。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应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出让价格评估,拟定出让方案。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拟定的出让方案经国土、财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法制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招拍挂出让土地工作。确定受让人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包括竞买保证金)划入县财政局专户,由县国土部门负责征收,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协助办理。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后,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开发时限要求使用土地。对不按规定用途和开发时限要求使用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重新纳入土地储备。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同意改变用途的土地,土地出让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成的土地出让溢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储备土地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
第三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土地成本核定和返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规定执行,有关细则另行发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服从收购储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辖区范围的土地储备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县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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