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建立健全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顾问聘任制度,规范县政府顾问工作,促进县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连南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政府顾问,是指热爱连南,热心连南事务,关心和支持连南经济社会发展,愿为连南发展献策出力并受聘获县政府颁发聘书的国内外各领域优秀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政府顾问分为决策咨询顾问、专业顾问及专题顾问。
(一)决策咨询顾问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
(二)专业顾问指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各自专业领域从业经验丰富且成绩显著的国内外优秀人士。主要分为农业顾问、城市规划顾问、科技顾问、教育顾问、文化顾问、卫生顾问、社会管理顾问、旅游顾问、交通顾问、经贸顾问等。
(三)专题顾问指为开展某项课题研究或技术攻关所聘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第四条 县政府顾问的选聘,坚持区域分布与专业结构相结合,理论性与实务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顾问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择优、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政府顾问的管理,坚持弹性与灵活、规范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县政府顾问的职责、权利及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以“县政府顾问”的名誉,通过合约方式聘请法律、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士参与或协调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选聘
第九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县政府顾问选聘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十条 县政府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在大型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人员;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教授、高级工程师;
(三)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和客户网络,愿意在连南县投资或帮助引进项目、资金的人士。
第十一条 县政府顾问的选聘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初步筛选。县政府顾问人选可以是单位或个人推荐,也可以是自荐。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县直各单位及社会各界发出推荐或自荐通知,明确推荐或自荐顾问人选时间、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并按照本办法所列选聘条件,结合本人意向进行初步筛选。
(二)征求意见。县政府顾问人选的确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县政府顾问人选属外国人、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应当征求县外事侨务部门的意见;属台湾同胞的,应当征求涉台工作部门的意见。
(三)综合审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各相关部门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领导审阅。
(四)确定人选。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确定最终人选。
(五)颁发聘书。县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发的县政府顾问聘书。
第十二条 县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任期限一般为2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择期聘任,但为开展某项课题研究或技术攻关聘请的专题顾问不受聘期制限定。
第十三条 县政府顾问按类型不同实行差异化人数控制。决策咨询顾问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0人以内;专业顾问人数原则上控制在20人以内,除经贸顾问外,每个类型专业顾问原则上不超过2人;专题顾问视课题需要确定具体数量。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县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经济、科技、商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就连南瑶族自治县重大经济政策措施、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或应邀到连南瑶族自治县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受县政府委托,在国内外宣传推介连南,积极介绍和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客商来连南瑶族自治县考察、洽谈项目;
(四)积极推进连南瑶族自治县与国内外的经贸、科技合作交流,帮助连南瑶族自治县引进资金、技术、项目;
(五)日常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县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六)办理县政府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 县政府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参加县政府安排的综合或专题考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阅读县政府有关文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资料;
(三)根据项目或课题约定,获取相应工作经费及薪酬;
(四)对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县政府顾问,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企业给予的报酬或奖励,招商引资成功的,按照连南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五)特邀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应邀参加有关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六)应邀来连南瑶族自治县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连南瑶族自治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七)申请解聘;
(八)按协商规定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县政府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连南瑶族自治县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认真完成县政府顾问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
(三)对所提意见及建议、办理的各项事务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秘密;
(五)维护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以县政府顾问身份谋取私利;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保障
第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县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整理县政府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县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二)以县政府名义邀请县政府顾问来连南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
(三)重大节庆期间,以县政府名义向县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四)协调县领导或有关部门定期对县政府顾问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八条 经费保障
(一)应县政府邀请来连南瑶族自治县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的接待费用,以及受县政府委托开展活动的经费,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核拨给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专款专用;
(二)以镇或部门名义邀请县政府顾问开展活动的,由邀请镇或部门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费用由邀请镇或部门负责。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九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为连南瑶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县政府顾问,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条 县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为连南瑶族自治县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四)在连南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连南瑶族自治县争取上级政策支持上有突出贡献的;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对受奖励的县政府顾问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具体奖金数额按照连南瑶族自治县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解聘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职责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三)有严重损害连南瑶族自治县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聘任期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关系的;
(五)聘任期限届满,双方均未提出继续聘任或一方提出而另一方未同意的。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因重大过错而给连南瑶族自治县的利益、形象和声誉等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