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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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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告〔20151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烟花爆竹的通告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特别是一些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更容易引发事故发生。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某些经营者为牟取私利,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销售、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将受法律严惩。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一、对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买卖、邮寄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于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拘役。

四、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为切实做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县人民政府抽调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根据产品数量给予举报者奖励1000元至10000元,并对举报者的情况予以绝对保密,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举报非法行为。

举报电话: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110,连南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8666923

 特此通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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