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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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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办〔2010〕9号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集体林权纠纷调处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集体林权纠纷调处
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依法及时妥善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和《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保护与利用并重的方针,进一步明确集体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建立和完善林业经营、林业服务、资源保护、资源流转体系,促进我县社会稳定、林业生产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的基本规律,及时、妥善化解林权纠纷,
整合现有调解资源,充实力量,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形成一个新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无群体性事件、无越级上访、无民转刑案件三大目标,全力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确保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三、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按照连南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县、镇、村三级林权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配强配齐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县集体林权调处纠纷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春益任组长,县调处办主任潘永学、县林业局局长赵翔辉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调处办、林业局、农业局、司法局、公安森林分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在林业局办公。具体负责指导全县林改中发生的各种疑难纠纷、协调处理县际内纠纷。镇集体林权调处纠纷领导小组由镇委书记任组长,镇委副书记、综治维稳办主任、分管林业的副镇长任副组长,司法所、综治维稳办、林业站为成员单位,负责处理指导全镇纠纷调解工作和调处好镇际纠纷。村委集体林权调处纠纷领导小组由村委书记任组长,村委干部、各村调解员任成员,负责调解本村际纠纷。各调处领导小组要切实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户与户的纠纷不出组,组与组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的纠纷不出镇”这一目标的实现。同时,调处工作与林权发证同步进行,调解确权一户发证一户,做到确权与发证相应、相符。
四、调处的依据
调处的依据: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1981年林业“三定”时,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所有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国有山林权证》和《责任山承包经营合同书》或《责任山登记表》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主要依据。林业“三定”时由政府进行过确权发证的,应按林业“三定”所颁发的证照处理;“三定”遗漏的,查“四固定”时的依据;“四固定”依据不全或找不到的,可参考土地改革相关依据。但土改前的凭证一律不得作为纠纷调处的依据。
五、调处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情况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调处的原则。镇村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镇村纠纷的调处,做到纠纷就地解决,不把矛盾上交。
(三)坚持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四)坚持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的原则。
六、规范操作规程,依法调处山林纠纷
山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解决纠纷要注重调解。调解山林纠纷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和《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调处山林纠纷过程中要建立和健全规范操作过程,从调处的申请、审查、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到调解、处理、送达、立卷归档各个环节都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到位,依法妥善处理好山林纠纷案件。
七、强化调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
为了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能顺利完成,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强化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职责,落实承担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同时要保证山林纠纷工作经费的投入,配备必要的办公地点、办公设备,为开展全县的林改调处纠纷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八、建立重大个案领导包案责任制,明确落实责任
根据连南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山林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干部负责制。县、镇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县、镇领导包案制度,对重信重访及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山林纠纷案件,落实一宗纠纷一名领导、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时限的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解决问题,实行“五包”即包调查、包处理、包疏导教育、包结案、包息诉罢访。通过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及时化解处理山林纠纷案件。
九、抓好培训,提高调处工作人员素质
调处工作政策性、法律性强,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人员不仅要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观念,而且要熟悉掌握林权历史沿革、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这就要求全县都要加强调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把培训工作的重点下移到各乡镇,力争培训到每一个调处工作人员,重点加强山林纠纷调处相关的政策法规、林业识图用图、林权历史沿革、文书格式、法定程序和调解方法等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能力、作风上过得硬、农民信得过的高素质调处干部队伍,以确保全县林权调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十、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合同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林改政策等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发放宣传资料、版报、标语等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政策观念,教育干部群众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拼弃“寸土必争,寸土不让”、“祖宗山”的思想观念,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山林纠纷。
(二)深入排查,掌握林权纠纷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好镇与镇、村与村、组与组、户与户之间的山林权属界线纠纷排查工作,对各起纠纷进行登记、排序,切实掌握本镇内各类林权纠纷的具体情况。
       (三)分析研究,结合实际制定纠纷调处的具体方案。按照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每一起林权纠纷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根据各起纠纷的性质、特点、调解的难易程度,找准纠纷调处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并结合实际,针对每一起纠纷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方案,做到一宗纠纷一个方案。
(四)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好纠纷现场调处工作。对每一起纠纷的调处,严格按照调处纠纷工作要求和制定的具体调处方案,先期做好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选好纠纷调处参加人员,并明确纠纷调处时间、地点和所应把握的原则及应采取的办法,切实组织好每一起纠纷的现场调处工作。
(五)严格程序,确保纠纷调处工作合法合规。在组织开展每一起纠纷现场调处工作前,均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前一天通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开展纠纷现场调处工作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调处依据等,在纠纷现场调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正确引导纠纷双方本着互谅互让、顾全大局的原则,接受调处、达成共识,确保界线纠纷调处工作合法合规。
(六)注意资料保存,对每宗案件的材料单一保存,案件调处终结,要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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