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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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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县委十四届第25次常委会会议、县政府十六届第1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连南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规范管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同时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连南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连南瑶族自治县现有编制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在县委编委会核定指标内,从社会上聘用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含后勤服务类)。

编外聘用人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占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编外聘用人员从事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辅助性工作,不得替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编外聘用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工作。

 

第二章  名额指标核定和岗位划分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总量控制。由县委编委会核定我县编外聘用人员的总指标数,并实行实名制管理。核定的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总数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调整、人员职数增减或工作任务增减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核定工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提交县委编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岗位共设四个等级:一级岗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每级分4档,共16档。一级岗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合计分别按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总数的10%、15%、25%、50%进行核定。一级岗位和二级岗位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核准,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三级岗位和四级岗位比例由各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学历和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应与所聘岗位的职责相匹配。

第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定级定档应与所任职务相匹配,具体对应标准如下:

 

级别

档次

职务

高级聘员

中级聘员

聘员

一级

1档



2档



3档


4档


二级

1档

2档

3档


4档


三级

1档


2档


3档


4档


四级

1档



2档



3档



4档



 

第七条  初聘编外聘用人员定级定档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的编外聘用人员初聘为四级4档聘员;

(二)具有中专或高中学历的编外聘用人员初聘为四级3档聘员;  

(三)具有大专学历的编外聘用人员初聘为四级2档聘员;

(四)具有本科学历,或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编外聘用人员初聘为四级1档聘员;

(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编外聘用人员初聘为三级2档聘员;

(六)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编外聘用人员初聘为三级1档聘员;

(七)一、二级岗位一般不作为首次聘用的等级岗位。

第八条  特聘岗位、人才引进可作为本县某方面(领域)骨干使用的编外聘用人员,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县委编委会议研究定级定档。

第九条  对于有重大贡献、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编外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县委编委会议研究定级定档。

 

第三章 招聘和监督

 

第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核定数额有空缺的情况下需要补充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招聘工作,各用人单位协同做好招聘工作,县委编办核定空岗情况,县财政局给予招聘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2次,各用人单位根据核定数额和岗位空缺情况,于每年1月、7月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公开招聘计划开展招聘工作。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县委编委会研究同意,可适时开展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18-35周岁(个别行业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招聘条件,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愿意履行编外聘用人员义务;

(六)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聘用:

(一)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的;

(二)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三年的,或其他处分未过处分期的;

(三)受过政务开除处分的;

(四)曾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但因违法违纪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其他被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六)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况。

 

第四章 薪酬待遇和福利

 

第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收入含工资和绩效奖,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奖根据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于考核年度的次年第一季度末一次性计发。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其所聘级别档次确定,住房公积金可按收入总额(含工资+绩效奖)的12%计算。

编外聘用人员的单位负担部分五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住房公积金)纳入县财政预算,预算计划纳入各用人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绩效奖及单位负担部分五险一金等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聘用人数及所聘等级档次标准做预算,县财政将预算资金划入各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产生的伙食费、差旅费等可参照在职在编人员标准执行,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  建立编外聘用人员绩效奖,绩效奖需按年度考核结果比例计发,绩效奖按工资的10%计发,分别按考核结果等次系数计算:优秀1.2、合格1、基本合格0.5、不合格0。当年新招聘的,其当年的绩效奖根据考核结果按月计发;当年退休的,其当年的绩效奖按合格档次按月计发;当年12月31日前已解除用工合同及未参加当年年度考核的,其当年的绩效奖不发放。

第十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参加培训、健康检查、工会活动等福利,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提出批评和建议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合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试用期考核着重考核编外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试用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编外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情况表》,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满考核侧重考核合同期内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在编外聘用人员合同期满前30天内出具,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合同期满考核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续聘的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全面考核编外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年度考核标准和程序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进行,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90-100分)、合格(70-89分)、基本合格(60-69分)和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年度考核按当年12月31日前在岗的人员纳入当年年度考核,原则上于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与绩效奖挂钩,并作为续签、聘员等级档次晋升、解聘、绩效奖发放的重要依据。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数的15%;7人以上的(含7人)由各用人单位核定优秀名额,7人以下的优秀名额的核定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聘员等级的工作年限;

(三)一年内不予晋升聘员等级档次;

(四)离岗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在现任聘员岗位等级降低两个档次,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继续聘用,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工作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二)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对工作推诿扯皮的。

第二十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工作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二)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失职、贪腐、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聘员等级和职务晋升

 

第二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聘员等级晋升,根据聘任岗位对应的档次级别,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重新定级定档,在相应聘员等级档次岗位出现空缺时实施。因一级岗位和二级岗位的职数比较少,因此一、二级岗位应实行竞聘上岗。

(一)竞聘一级岗位条件:

当一级职位出现空缺时,经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及集体讨论决定,可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二级中竞聘产生:

1.取得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聘期内年度考核均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二级1档职位工作满2年;

2.取得大专学历,在二级1档职位工作满2年,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

3.在二级1档职位任职满4年且年度考核均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竞聘二级岗位条件:

当二级职位出现空缺时,经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及集体讨论决定,可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三级中竞聘产生:

1.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聘期内年度考核均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三级1档职位工作满2年;

2.在三级1档职位工作满2年,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且至少有1年为优秀等次;

3.在三级1档职位任职满4年且年度考核均被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员等级晋升,应逐级晋升,不得连续晋升两个等级。

第三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聘员等级晋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三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获得学历提升、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现聘档次低于本办法第七条(二)至(六)款规定的相同学历初聘人员定档的,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二)至(六)款规定重新定档。

第三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达到上述晋升条件后,每两年有一次晋升机会。一般连续任职满两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各级聘员岗位核定指标数内有空岗的情况下,可晋升一个档次。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晋升岗位时间可减半年。

第三十三条  符合晋升条件的,由各用人单位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编外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任职年限和学历提升等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将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级别档次晋升,不得超过所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档次。

第三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职务晋升,在对应级别岗位有空岗的情况下,应具备的任职年限条件为:晋升高级聘员,应在中级聘员二级2档累计3年以上;晋升中级聘员,应在聘员三级4档累计3年以上。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依法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编外聘用人员情况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由编外聘用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用人单位同意,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提交县委编委会研究同意后,编外聘用人员可在相同等级职位空缺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考核等工作。建立编外聘用人员个人工作档案,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考核、合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奖惩、聘员等级晋升、学历证明等材料(学籍档案材料按原管理方式管理)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由用人单位进行统一保管。

第四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四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休假和加班按用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编外聘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视情况轻重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开除: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七)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第四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处分期间停发绩效奖。

第四十四条  严肃执纪问责。发现编外聘用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某一个单位或部门连续发生或较大面积发生编外聘用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有关部门要进行责任倒查。

第四十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自行离岗、辞职、辞退、开除等需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离岗后当月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编外聘用人员的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冒领空饷现象,将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
    第四十六条 解除编外聘用人员劳动关系发生的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按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消防大队聘用的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其管理按上级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其薪酬标准及晋升机制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实施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但其招聘计划必须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提交县委编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各用人单位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后,各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外聘用人员纳入本《管理办法》管理,按其目前享受待遇对应确定其聘员等级。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6月30日止,有效期两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管理办法》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原《连南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南人社〔2019〕6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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