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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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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府办〔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连南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业经县政府十五届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标准:

序号

项目类型

等级区分

计量单位

基建投资额标准

调整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4%征收)

1

地下室

独立设置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300

132

2

民用建筑

1-6层

(不设地下室)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700

68

1-6层

(设地下室)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000

80

7层以上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000

80

私人自建房

(框架结构)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000

40

私人自建房

(混合结构)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800

32

3

工业建筑(厂房、仓储类)

---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950

38

4

临时建筑

---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600

24

5

围墙

---

元/米(长度)

700

28

6

园林绿化

工程

---

元/平方米用地面积

500

20

7

市政道路

工程

---

---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

8

市政管线

工程

常规工程

---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

零星

工程

电力

元/米(长度)

700

28

其他

元/米(长度)

300

12

  注:表中未包含的建设项目以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4%计收。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明确规定可予减免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不得减免。

  三、我县辖区各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今后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参照《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8月1日止,有效期5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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