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焦点专题 > 政务五公开 > 决策公开 > 决策后公开>> 正文内容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南府办2018〕58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连南副科以上单位,各金融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管理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大众创业、助力脱贫富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州银发〔2018〕35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17〕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经办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指定为连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承贷机构”)。承贷机构应从信贷规模、授信审批等方面对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的投放。  

第四条 加大贴息资金投入。按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县财政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投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用于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贷款。  

第五条  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基金。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原来2015年前在就业专项资金已设立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620万元,调整为以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为担保机构在连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6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须存放在承贷机构指定账户,专款专用,且在担保项目没有还清之前,不得转出,提走和清户,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按年度结存担保基金当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基金,每年额度设定为180万元(可滚存结转使用),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筹集,贴息在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列支。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确保贴息足额按时发放。  

第六条 贴息利率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承贷机构按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含3年,期限由承贷机构根据初创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县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不足一年的,据实贴息,经承贷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备注: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按银发〔2016〕202号执行)贷款,利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加2个百分点执行,县财政按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含3年,期限由承贷机构根据初创企业实际情况决定),经承贷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第七条  担保形式。除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外,担保形式还需采取固定财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包括相当额度的定期存折)、固定收入来源者(固定收入来源者主要包括:(1)在职在编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员工;(2)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在职职工:广电、电力、电信、移动、邮政、金融、供水、供气、烟草、炼化、港务、盐务、交通运输等企业;(3)专业技术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提供担保。承贷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可采用承包农田、林地、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等形式开展创业贷款工作。鼓励承贷机构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可通过信用方式发放。  

   

第二章  贷款及贴息管理  

 

第八条 贷款扶持范围和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创办初创企业自筹或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申请贴息补贴。  

第九条 贴息贷款条件。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经实现自主创业,有具体的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地、自有一定的资金(包括投入经营资金和资产),且正常经营个人银行信用记录良好,有一定还款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十条  实行优先安排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积极参加创业培训,对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优先安排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妇女积极创业,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的原则,优先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从事自治县的特色优势产业及商贸服务业创业项目,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的原则,优先安排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一条  贴息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贷款对象从事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屋、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电子商务业、民族文化产业等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参与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等增收创收项目。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行业: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并不得用于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流程  

申请人将申请表交由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经初审后,交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复核后,由承贷机构按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并提出是否贷款的审批意见,由承贷机构发放贷款。对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的受理机构。受理时,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2.身份证明材料(有合伙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已婚者须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退役证)或自谋职业证明,毕业5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随军家属及残疾人提供有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创业证明材料,包括依法登记的小微企业(按银发〔2016〕202号执行)、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就业登记信息表,主要是指《就业失业登记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创业计划;  

6.企业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7.个人或企业征信报告  

承贷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即主要是固定财产抵押担保、质押(包括相当额度的定期存折)担保、固定收入来源者担保等材料,由承贷机构负责收集和调查、审核。  

创业担保贷款由承贷机构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不受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和约束,具有自主和独立的审核、审批权。  

第十三条  贴息贷款管理。承贷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创业贷款及贴息管理细则,按有关规定组织发放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遵循“总量控制、逾期叫停”的原则。   

总量控制:贷款实行总量控制,按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620万元)授信额度5倍,控制贷款累计总量不得超过3100万元。  

逾期叫停:当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逾期30天以上贷款余额达到5%以上(含本数)时,必须停止发放新增贷款,逾期30天以上贷款占比低于5%以后,可恢复发放贷款业务。  

承贷机构每六个月及时向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报有关发放贷款情况。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与承贷机构共同加强贷款管理,确保瞄准扶持对象,信息对称,创业户受益。  

第十四条  贴息贷款呆坏账核销。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严格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当产生逾期未还贷款时,承贷机构应全力依法进行催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协助催收。经催收仍未还款的,由承贷机构向县法院起诉。当产生经依法依规确认、确实不可回收贷款时,由承贷机构按规定向县政府申请核销该笔贷款(专指贷款本金),由担保基金负责80%、承贷机构负责20%的损失。  

第十五条  贴息额度。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对象(包括法人)贴息额度,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承贷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贴息方式。实行“先交后贴”方式,即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先行清息后财政按季度进行贴息(贷款最后一季度利息需申请人还清本息后方可贴息)。每年1月、4月、7月、10月份为上一季度贷款利息贴息报账时间。对符合并已经完成贴息申请程序的,由县财政部门委托承贷机构直接向贷款自然人或法人划拨贷款贴息资金。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七条 贴息申请程序。对已发放并履行贷款合同约定、已按时清息或结清创业担保贷款的,由承贷机构核定后按贴息报账时间统一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县财政部门审定后,再划拨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管理。贷款贴息资金采用县级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类科目,实行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最大限度提高资金兑付效率。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初创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等信息确认、初审、审核,做好政策指导,认真组织好创业培训等工作,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精准扶持创业。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承贷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和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创业贷款具体审批发放细则,切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投放、贷后管理、贷款催收、贷款回收、追偿等工作,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的单独考核制度,适当提高对创业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承贷机构应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条件,为符合条件企业和创业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人社、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的安全和效益负直接责任,每年对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至少一次检查,认真分析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初创企业受益情况和发放进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加强跟踪问效和核实检查,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发挥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县人社、财政部门适时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实施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第二十四条 县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管理和痕迹管理,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到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严禁拖欠、截留、挪用、挤占、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弄虚作假套取扶持贴息资金等,发生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复退军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清府办〔2018〕17 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13〕25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按国家、省、市新出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连南县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统计表  

      3.连南瑶族自治县复退军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统计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印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