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批转<关于加强全县建筑安装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废止《批转<关于加强全县建筑安装业
税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南府〔2018〕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连南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 号)的要求,《批转<关于加强全县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4〕30号,以下简称《通知》)已过时效,经2018年7月16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通知》予以废止,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