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年度连南县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南府〔2017〕14号 签发人:唐金文
关于公布2017年度连南县住房保障对象
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7年度我县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 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标准和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
2.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民事和生活自理能力。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其中: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不超过5万元。
6.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4172元/年,不超过1181元/月。
7.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住房保障。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2013年至2017年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2.申请人在本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入职手续,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等在其工作地无自有住房、建房用地或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 。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本县辖区内工作并签订了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至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一年以上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辖区内无自有住房、建房用地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临时住房。
二、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交的资料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4.家庭资产、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缴纳社保和税费等证明材料。
5.低保和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如租赁合同)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毕业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毕业证明材料。
4.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证明材料,如聘用合同等。
5.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上述规定提交的材料所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应当由申请人提交复印件(需本人签字),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
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南府办﹝2009﹞45号,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为2元/㎡,低保家庭的租金标准为1元/㎡。
四、受理审核公示公告
申报家庭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提供申报资料。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受理申请和审核工作,经复核符合准入资格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或领取货币补贴的另行公告,并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五、申报地址
请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到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申报工作相关手续。地址:连南县三江镇团结大道政府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五楼住房保障办公室,联系人:赖建立,联系电话:8666500。
特此通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