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2016〕30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扶持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教育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扶持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国发〔2014〕9号)、《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教基〔2015〕6号)、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粤教基〔2016〕4号)的精神,结合连南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民办幼儿园,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开办1年以上,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幼儿园年度常规检查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遵守幼儿园校车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2.收费合理合规。参照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关于调整连南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南经促字〔2016〕10号)及清城区(省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不得超过700元/月•人,市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不得超过 600元/月•人,县一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不得超过 550元/月•人)的标准,结合连南实际,规范化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不得超过 500元/月•人。保教费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4.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根据办园类型达到《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并通过县级以上教育部门验收。已评级幼儿园,应达到相应等级幼儿园督导评估要求。
5.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建立了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6.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的适当比例,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于每年3月份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幼儿园相关办学证件复印件、县级以上教育督导评估或验收文件、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实施的收费标准材料和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具体申请材料明细由县教育局制定。
2.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经促、人社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细则》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评审工作应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50日内完成,并进行公示。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存。
4.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经促、人社等部门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时报当地财政、经促、人社等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申请申报和退出机制,但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依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并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二)加大财政投入。
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重点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尤其是规范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清远市学前教育“民办公助”实施暂行办法(修订)》(清市教〔2014〕128号)文件要求做好每年度学前教育“民办公助”资金申请和审核工作。
(三)加强保教帮扶。
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通过优质幼儿园结对帮扶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水平。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
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督导评估体系和教学常规检查制度,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教育环境,推进保教人员在保教工作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
(二)加强收费管理。
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加强财务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财务审计。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在连南县教育信息网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查。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