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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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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说明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就《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保护、传承和发展传统民族文化相关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201612月,国务院《“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提出,要积极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民族文物和传统建筑风貌,加快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全面推进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155月,我省出台的《关于扶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强调,要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近年来,自治县县委、县政府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确定了“特色立县,生态崛起”的战略目标,将发掘、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民族文化资源作为自治县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推动自治县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有必要结合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是保护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地方特色的迫切要求。连南自古就是瑶族的主要聚居地,民族文化遗产中的瑶族特色较为突出,民族语言、民间艺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习俗、传统民居等均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但是由于自治县民众对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不健全,特别是传统文化受到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部分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消亡的危险,因此自治县依法保护以瑶族为代表的民族传统文化遗产工作尤为迫切,且因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上位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难以解决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的具体问题,自治县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作出细化、补充,明确保护对象的范围及措施,加强对瑶族文化遗产的保护。    

三是解决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问题的有力举措。当前,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不完善,保护机构设置与责权划分不合理;文物、民族传统村寨保护与非遗保护涉及多个保护主体和多种保护对象,但相关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与分工不明确、不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对不同类型文化遗产保护的衔接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仅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县、镇、村各级主体在不同类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责任不明确等。以上问题制约了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亟需统一立法,明确保护范围,健全管理体制,完善保护措施,建立层次分明、责权明确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    

    (二)参考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规;云南、贵州等省有关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有益做法;《“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国发〔201679号)《广东省文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227号)等政策性文件。    

三、《条例》的形成过程    

20153月,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形成立法可行性报告。同年9月,县人大常委会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合作成立《条例》起草工作组,走访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馆、博物馆等相关部门和机构,深入具有代表性的镇、村开展实地调研,确定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研讨解决问题的方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在草案完善过程中,工作组就《条例》草案重要条款和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突出问题,走访了自治县各主管部门,征集各主管部门提出的完善建议。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下,先后召开了两场专家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同时,还邀请省人大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组织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法律顾问到我县实地调研、指导,并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6章,分别是总则;调查、管理与保护;传承、传播与利用;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和附则,共32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    

条例根据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细化了上位法关于保护对象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了保护对象的类型和内容,突出瑶族传统文化特色。《条例》第二条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瑶族传统村寨与建筑、传统文学、歌舞曲艺、传统技艺、传统节庆、传统医药等类型的民族文化遗产。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寨统一规定,能够进一步突出瑶族文化特色,强化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可分割性,较为全面覆盖了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对象。    

(二)健全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体制    

针对基层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条例》进一步健全了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体制。《条例》第五条规定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责任与义务,完善了县、镇、村的三级管理体制。《条例》第六条针对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复杂性,建立了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保护工作中不同主体的配合与协作。《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瑶族传统村寨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在村寨保护中的责任义务。    

(三)强化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针对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不完善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规范了保护行为、加大了保护力度。《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分别就各类民族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抢救与保护、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作了规定,并专门就传统瑶族村寨、瑶族文化生态展示区、民族文化遗产教育、民族文化旅游等专项保护和开发利用措施作出规范。《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保障与激励等辅助措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到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人才培养、资金管理、鼓励社会参与等具体措施。    

(四)突出了传统瑶族特色村寨的保护    

传统瑶族村寨是自治县民族文化遗产比较集中、整体风貌突出的区域。为了加强传统瑶族村寨的保护工作,《条例》对发掘、抢救方面做出原则性规定,明确保护传统瑶族村寨的义务。同时,针对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对于利用传统瑶族村寨作为发展旅游资源的行为做出了专门规定。    

此外,《条例》的第五章还规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条例》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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