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8〕31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连南有关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县减灾委
2.2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3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运行机制
3.1预警
3.1.1预警预报
3.1.2预警响应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响应启动
3.2.3处置措施
3.2.4应急终止
3.3后期处置
3.3.1过渡期生活救助
3.3.2冬春救助
3.3.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交通保障
4.5设施保障
4.6通信保障
4.7动员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标准
7.1Ⅰ级响应
7.2Ⅱ级响应
7.3Ш级响应
7.4Ⅳ级响应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连南瑶族自治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体系
2.1县减灾委
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减灾救助活动,指导各地开展减灾和灾害救助工作。
主 任:分管副县长。
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民武装部、应急办、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经济发展促进局(安监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科技农业局、林业局、统计局、卫生计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外事侨务局、无线电管理站、武警中队、气象局、供电局、科协、红十字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县应急办:协助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镇应急指挥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织专家对较大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治理责任;建立完善县级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灾害多发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县水利局、卫生计生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的监测监督,指导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演练。
(4)经济发展促进局:发改部门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经信部门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助有关单位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安监部门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督促非煤矿山等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5)县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学校、托幼机构(不含技校)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校学生、幼儿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6)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落地查处网络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人员;指导各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县灾情,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受灾群众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管理、分配中央、省下拨和县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管理本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和实施;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8)县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县民政局联合向省、市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根据各镇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会同县经济发展促进局、科技农业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政策。
(9)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技校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督促、指导各地对技校学生进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10)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灾后工程建设管理,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12)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组织、指导全县洪涝、干旱、台风灾害预防、避险等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
(13)县科技农业局: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指导各镇开展防控工作;及时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会同县经济发展促进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县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县经济发展促进局、财政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灾欠减免等政策;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地震部门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要的地震资料信息,监测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并进行研判;开展地震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14)县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火灾扑救,储备相关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发展;开展森林火灾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森林火灾消防演练。
(15)县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向有关单位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16)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救助工作;开展卫生防疫和医疗急救知识宣传培训及演练。
(17)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18)县外事侨务局: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相关涉外组织机构的救灾联络等工作。
(19)县无线电管理站: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20)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连南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1)县武警中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协助有关部门疏通道路、桥梁等交通应急通道;参加疫区封控;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县公安局的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2)县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3)县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做好电力抢修、修复受损电力设施、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4)县科协:负责协调抗灾救灾科技服务活动;组织所属学会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
(25)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和伤病员的救治(含受灾群众、伤员的心理救援);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2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灾害现场应急畅通。
2.2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委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救灾、防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农村受灾群众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各地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减灾规划。
2.3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县有关单位根据业务对口进行具体指导。
3.运行机制
3.1预警
3.1.1预警预报
国土资源、水利、科技农业、林业、气象等单位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县水利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科技农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科技农业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气象局负责)等。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
3.1.2预警响应
县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县应急办要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各镇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减灾委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县减灾委按规定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县民政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3.2.2响应启动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Ш级、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和Ⅲ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县减灾委立即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接到重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县减灾委立即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3)Ш级响应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或接到较大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Ш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或接到一般自然灾害灾情报告,县减灾委办公室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
3.2.3处置措施
(1)县减灾委领导带领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2)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会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决定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并公布灾区与社会力量对接的具体联系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报道。
(4)县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及时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受灾害影响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5)县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救灾物资、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用品及药物等运输的组织协调。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救灾各项应急措施,发放救灾款物。
(6)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救灾补助资金。
(7)县民政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跨区域或者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2.4应急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后期处置
3.3.1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灾区民政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财政、民政部门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的核定,会同县财政局做好资金发放、监管等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人员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3.3.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镇民政部门要在县民政局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县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订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3)根据镇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省、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政府采购、对口支援、救灾捐赠等方式为受灾群众提供过冬衣被,组织有关单位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3.3.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合理减灾避灾。
(1)县民政局根据镇人民政府对倒损住房的统计上报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县民政局收到受灾镇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要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镇民政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县级。县民政局收到镇民政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绩效评估报告后,要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调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估。
(4)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划、选址、重建工作。
(4)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3.4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县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2资金保障
县经济促进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县级和镇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3)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4.3物资保障
(1)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管理。
(2)县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3)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各镇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交通保障
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公路部门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5设施保障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县城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4.6通信保障
广电部门、各通信运营企业等有关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4.7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民政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县民政局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3)本预案由县政府组织制订,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4)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7.附件
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影响的危害程度,设定县自然灾害救助Ⅰ级、Ⅱ级、Ш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
7.1 Ⅰ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0人以上;
(2)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或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1.5万人以上。
7.2 Ⅱ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2)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2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150间以下或30户以上、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0.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7.3 III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8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2)无死亡(含失踪)人员;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或15户以上、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0.5万人以上,0.8万人以下。
7.4 Ⅳ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400人以上、800人以下;
(2)无死亡(含失踪)人员;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下或15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下,或0.5万人以下。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