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部门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南府办〔2018〕18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县政府部门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县“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政府部门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二、在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请县信息中心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省网上办事大厅连南分厅公开县政府部门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有关部门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和省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包括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部门向县编办提出,并由县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各部门要按照《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清理和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6〕17号)精神,进一步梳理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情况,对所属(主管)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最长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限,过渡期满后不再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故意拖延时间、巧立名目乱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