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南府〔2017〕19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就依法批准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17年4月24日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7〕176号文批复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本批次征收土地已经规划安排作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三江镇联红村第二、第六、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经济合作社、联红经济联合社,寨岗镇金星村河边、上屋、下屋、青屋、屋心、村头经济合作社、金星经济联合社、新埠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五、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及地类
1.三江镇联红村第二经济合作社0.1785公顷,为农用地0.1785公顷(其中水田0.1744公顷、林地0.0041公顷)。
2.三江镇联红村第六经济合作社0.1126公顷,为农用地0.1126公顷(其中水田0.0878公顷、林地0.0248公顷)。
3.三江镇联红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0.1260公顷,为未利用地0.1126公顷。
4.三江镇联红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0.0175公顷,为农用地0.0018公顷(其中果园0.0018公顷),建设用地0.0157公顷。
5.三江镇联红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0.6933公顷,为农用地0.6933公顷(其中水田0.0914公顷、林地0.0050公顷、养殖水面0.5969公顷)。
6.三江镇联红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0.1421公顷,为农用地0.1296公顷(其中果园0.0211公顷、养殖水面0.1085公顷),建设用地0.0120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
7.三江镇联红经济联合社0.0013公顷,为农用地0.0013公顷(其中水田0.0008公顷、林地0.0005公顷)。
8.寨岗镇金星村河边经济合作社0.0110公顷,为农用地0.0110公顷(其中水田0.0001公顷、果园0.0109公顷)。
9.寨岗镇金星村青屋经济合作社0.1705公顷,为农用地0.1691公顷(其中水田0.1689公顷、果园0.0002公顷),建设用地0.0014公顷。
10.寨岗镇金星村屋心经济合作社0.1004公顷,为农用地0.0973公顷(其中水田0.0973公顷),建设用地0.0031公顷。
11.寨岗镇金星村河边、上屋、下屋、青屋、屋心、村头经济合作社0.0002公顷,为建设用地0.0002公顷。
12.寨岗镇金星经济联合社0.005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57公顷(其中水田0.0057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13.寨岗镇新埠经济联合社0.0670公顷,为农用地0.0642公顷(其中水田0.0642公顷),建设用地0.0028公顷。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281公顷,其中农用地1.4934公顷(耕地0.6906公顷、园地0.0630公顷、林地0.0344公顷、养殖水面0.7054公顷),建设用地0.0076公顷,未利用地0.1271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依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执行。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途径,具体如下: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耕地 |
0.6906 |
57.20 |
根据南府办〔2014〕35号文件,按实际补偿。 |
园地 |
0.0630 |
44.00 |
|
林地 |
0.0344 |
20.70 |
|
养殖水面 |
0.7054 |
59.40 |
|
建设用地 |
0.0076 |
57.20 |
|
未利用地 |
0.1271 |
17.60 |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项目用地征地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土地权属人到当地镇人民政府登记。
特此公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