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正文内容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时间: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南府〔2017〕19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就依法批准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17年4月24日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7〕176号文批复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批准建设用地用途

本批次征收土地已经规划安排作为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批次用地征收三江镇联红村第二、第六、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经济合作社、联红经济联合社,寨岗镇金星村河边、上屋、下屋、青屋、屋心、村头经济合作社、金星经济联合社、新埠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位于上述权属单位范围内(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五、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及地类

1.三江镇联红村第二经济合作社0.1785公顷,为农用地0.1785公顷(其中水田0.1744公顷、林地0.0041公顷)。

2.三江镇联红村第六经济合作社0.1126公顷,为农用地0.1126公顷(其中水田0.0878公顷、林地0.0248公顷)。

3.三江镇联红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0.1260公顷,为未利用地0.1126公顷。

4.三江镇联红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0.0175公顷,为农用地0.0018公顷(其中果园0.0018公顷),建设用地0.0157公顷。

5.三江镇联红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0.6933公顷,为农用地0.6933公顷(其中水田0.0914公顷、林地0.0050公顷、养殖水面0.5969公顷)。

6.三江镇联红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0.1421公顷,为农用地0.1296公顷(其中果园0.0211公顷、养殖水面0.1085公顷),建设用地0.0120公顷,未利用地0.0005公顷。

7.三江镇联红经济联合社0.0013公顷,为农用地0.0013公顷(其中水田0.0008公顷、林地0.0005公顷)。

8.寨岗镇金星村河边经济合作社0.0110公顷,为农用地0.0110公顷(其中水田0.0001公顷、果园0.0109公顷)。

9.寨岗镇金星村青屋经济合作社0.1705公顷,为农用地0.1691公顷(其中水田0.1689公顷、果园0.0002公顷),建设用地0.0014公顷。

10.寨岗镇金星村屋心经济合作社0.1004公顷,为农用地0.0973公顷(其中水田0.0973公顷),建设用地0.0031公顷。

11.寨岗镇金星村河边、上屋、下屋、青屋、屋心、村头经济合作社0.0002公顷,为建设用地0.0002公顷。

12.寨岗镇金星经济联合社0.005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57公顷(其中水田0.0057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

13.寨岗镇新埠经济联合社0.0670公顷,为农用地0.0642公顷(其中水田0.0642公顷),建设用地0.0028公顷。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281公顷,其中农用地1.4934公顷(耕地0.6906公顷、园地0.0630公顷、林地0.0344公顷、养殖水面0.7054公顷),建设用地0.0076公顷,未利用地0.1271公顷。

六、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依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执行。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业人口采取货币安置途径,具体如下: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耕地

0.6906

57.20

根据南府办〔2014〕35号文件,按实际补偿。

园地

0.0630

44.00

林地

0.0344

20.70

养殖水面

0.7054

59.40

建设用地

0.0076

57.20

未利用地

0.1271

17.60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项目用地征地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土地权属人到当地镇人民政府登记。

特此公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印发

 

 

相关稿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