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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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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府办函〔2017〕60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

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

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7〕6号)精神,在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进行审核,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准确核实各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确保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为妥善推进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规范审核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县、镇是审核工作责任主体,以镇为主、县级复核;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三、审核对象范围

审核对象范围为各镇根据《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进行登记的所有人员。

四、审核内容

(一)人员身份。按如下要求审核对象范围内人员的身份情况:

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对象范围内人员属以下情形的,要进一步审核并分类:

1.2016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2.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任教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开除或辞退的人员;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员。

(二)工作年限。

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连续任教满1个学期的任教时间,按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算。

(三)其他相关信息。审核原民办代课教师姓名、年龄、户籍地、任教地、证明人、证明人单位、证明人证明、参加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等基本情况。其中,姓名、年龄以身份证记载为准,没有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为准;户籍地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原民办代课教师档案材料要有序规范、齐全有效,物证材料要充分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经历,证明人要为有效证明人(有效证明人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或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等),证明人证明要充分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单位、任教经历和任教情况,组织调查要符合程序、严格规范;养老保险情况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核结果为准;计划生育情况要以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审核结果为准(审核模板见附件5)。

五、审核程序

县成立由教育、财政、人社和卫计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审核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等情况;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等情况;卫计部门负责审核原民办代课教师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小组要做好本县原民办代课教师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

1.比对核实(4月25日-5月8日)。县审核工作小组组织人员,对照本县户籍地原民办代课教师申报材料,严格按照审核要求,逐人核对、逐项核实。

2.结果公示(5月10日-5月14日)。县审核工作小组应将审核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及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3.建立台账。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审核工作小组建立和完善《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登记表》(附件1、2)和《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汇总表》(附件3、4),同时在“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系统”完善审核信息。

4.汇总上报(5月15日)。县审核工作结束后,由县审核工作小组将有关表格和工作总结报市审核工作小组。

六、工作安排

(一)成立机构

为加强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成立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沈碧霞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计生局等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公安局、县信访局、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县维稳办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县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原民办代课教师审核小组,审核小组设在县教育局,由邓海锋同志任组长,县教育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公安局、县社保基金管理局等部门派业务骨干参加审核小组,负责做好全县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审核工作。

(二)组织审核和填报材料

1.4月25日—5月8日,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等情况;卫计部门负责审核原民办代课教师计划生育情况,填写“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附件5)”;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工作年限等情况并汇总数据。

2.5月10—5月14日,审核结果公示。

3.5月15日,上报有关表格和工作总结报市审核工作小组。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镇对原民办代课教师情况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首要责任。要落实人员及工作经费,确保按时完成审核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审核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审核工作小组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规范操作,加强监管,把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镇将《关于印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7〕6号)和《连南瑶族自治县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公布,要将审核工作的政策要求通过稳妥合理的方式传达给原民办代课教师,使他们尽快知晓政策,了解程序。

(四)加强督促检查。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审核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审核小组要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审核工作稳妥推进、如期完成。

(五)确保社会稳定。各单位在审核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实防止因工作不到位引发不稳定事件,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附件:1.原民办教师人员登记表

   2.原代课教师人员登记表

   3.原民办代课教师汇总表1

   4.原民办代课教师汇总表2

   5.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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