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度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家住建部第11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连南实际,现将2016年度我县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一、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条件
(一)申请公租住房的标准和条件
城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909元以下,家庭在本地无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
符合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本县行政区域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公租房。
(二)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具备的标准和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不超过5万元;
5.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7380元;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7.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就业人员申请保障房条件:
2011年至2015年毕业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本人及其父母在我县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城镇户籍,同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有缴交社保证明,在职无房且年龄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以及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住房。
二、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提交的资料
1.《连南瑶族自治县城镇保障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
3.家庭资产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现居住情况(含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7.计划生育证明;
8.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单位聘用工合同和在当地缴交社保的证明;
9.申请廉租住房的应提交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户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规定提交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1.已申请并符合住房保障相关条件但无实物配租的,可先领取货币补贴并轮候实物配租。
三、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费用标准
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物价局粤费南价字2012093号许可证核定,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2元/㎡,廉租房租金标准1元/㎡。
四、受理审核公示公告
申报家庭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提供申报资料。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受理申请和审核工作,经复核符合准入资格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取得住房保障资格或领取货币补贴的再予以公告,并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五、申报地址
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请到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地址:三江镇团结大道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住房保障办公室,联系电话:8666500。
特此通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