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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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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2015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连南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2015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26

 

 

 

 

 

 

连南瑶族自治县2015创建国家环境

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清远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5年度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清远市“五城同创”工作的统一部署,把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作为今后三年工作的核心任务,统一谋划全局,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突破薄弱环节,在现有基础上,2015年全面启动创建工作,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2015年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年度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建档等工作。

二、重点工程和重点任务

(一)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工程

1、推进百家企业节能工程。根据省《关于印发“十二五”广东省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粤经信节能〔201295)、《清远市百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方案》等要求,县经济发展促进局要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和统筹推进我县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完成“十二五”期间标准煤节能量,组织企业提供节水减排的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2、完善节水长效机制工程。按照《清远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组织通过合理调整水价,改革水费收缴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推动节水工作。组织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推广中水利用,加强节水宣传与教育等措施来提高节水效率。(责任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县市政局)

(二)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工程

3、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1)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边界、取水口、保护区村民密集区、主要交通路口等醒目位置规范设置永久性宣传标语、公示牌、界桩与隔离设施、警示等宣传标识。(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

2)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

3)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尽快确定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加快开展备用水源建设,三江镇、三排镇需各设1个备用水源,并建设相应取水设施,按照饮用水源标准化建设要求,完成保护区建设,并根据相应监测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及监测计划;落实饮用水源管理。(责任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市政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三江镇人民政府、三排镇人民政府)

4、水环境质量改善工程。

1)按照省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的任务和要求,加强对各种水污染源、河流河涌的整治,提升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

5、空气质量提升工程。按照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任务和要求,各地要加强对各种大气污染源的治理,提升空气质量,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我县今年完成一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并运行。(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2)大力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和改造工作。2015年底前,辖区建成区范围内30%的4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使用8年以上的48蒸吨/小时燃煤锅炉需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锅炉(责任单位:县质监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各镇人民政府)

3)组织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进行治理。推进VOC整治工作,对13个重点行业VOC企业进行摸底,完成加油站等油气回收治理,进一步削减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工商局、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县质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各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8、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

1)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治污效能。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出水要提高到化学需氧量出水浓度低于40mg/l,氨氮出水浓度要低于8mg/l,进出水浓度差达到100mg/l10mg/l以上。(责任单位:县市政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

2)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完成9.2公里的管网建设(含2013年、2014年应建、未建管网),建立图片、合同、账单等台账资料。(责任单位:县市政局)

3)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88%,污水厂产生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市政局、连南广业环保有限公司)

9、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工程。

1)强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关于公布清远市2015年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清环〔201588号)的有关要求,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2)强化对重点企业的监管。根据《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粤环办〔201514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国控重点源的监管,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相关要求监管到位。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与监测体系建设工作,对四项主要污染物按水、气监管要求分别核发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传输,落实监督性监测。加强对涉重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对无废水外排的涉重企业增加对回用水的监督性监测工作,按重金属减排有关要求做好废水回用率的监控。督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并将自行监测结果公开。按照减排监察系数考核的有关要求,落实专人跟踪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察与监测频次,并做好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按要求报送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直报季度数据工作。(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市政局)

10、机动车综合整治工程。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90%以上,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80%以上,环保检验合格和环保标志领取于车辆年审前置,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质监局)

11、固废污染防治重点工程。

加快全县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工程。完成全县每个自然村至少建成一个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点,每个建制镇建成一座以上生活垃圾运转站,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服务范围覆盖全部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5%。生活垃圾收集、清运、中转及时,密闭收集运输,县城无明显生活垃圾露天堆放情况。(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县市政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12、清洁能源使用提升工程。

1)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制定清洁能源使用年度计划,继续落实清洁能源改造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我县清洁能源建设,确保今年清洁能源使用率≥50%(责任单位:县经济发展促进局,配合单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县财政局)

2)引导城区中小工业燃煤锅炉、小商户和个体户、建筑工地食堂、机关、医院、学校等单位燃煤炉灶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县质监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县经济发展促进局、各镇人民政府)

14、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

国家、省、市规划的要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的要求(即2015年铅、汞、镉、铬、砷的排放量总量分别不超过320.94kg,9.78kg,28.7kg,0.00kg,170.34kg),制定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重点工作考核。明确本地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和重点项目,完成重点重金属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寨岗镇人民政府、大麦山镇人民政府)

1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卫生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交接、防疫等工作;出台相关政策,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的分捡和减量处置工作,要求医院做好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县卫生计生局,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2)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和事故防范。建立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包括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建立反映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全面情况的台账资料。加强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对存在工业危险废物、放射性废源和废物跨境运输的,制定运输路线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技术及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处置场地配套设施。(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四)提升环境监管服务水平

  16、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1)健全我县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并落实人员和经费。(牵头单位:县编办,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

2)加强我县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进县环境监察机构、县环境监测站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创模管理与环保宣教工程。

1)重点企业总量减排档案规范化管理项目。各地政府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总量减排要求,规范化管理地方政府分配总量减排任务下发的相关文件,企业形成总量减排档案资料库,建立总量减排档案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2)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监督管理项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和污染物排放管理,保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检次数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3)加大创模宣传工程。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采取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营造全社会创模的良好社会氛围,动员全县人民积极参与,为达到“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考核指标打下扎实基础。

一是加强新闻宣传:连南电视台、连南电台要在重要时段开辟“创模”专栏专题,适时刊(播)发相关稿件,报道全县创模工作动态;报道创模工作给城市、给人民生活带来的变化;报道创模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经验做法;普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知识;制作、刊播有关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公益广告或宣传标语;普及创模知识和环保知识,并在重要版面、重点时段刊播创模公益广告和宣传口号。电视台要做好创模相关音像视频的整理和保存工作,为宣传和制作专题片打好基础。(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连南广播电视台)

二是利用政府门户网、官方微博、微信、手机信息等及时发布、转发创模稿件和工作动态,创模公益广告和宣传标语。(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直相关单位)

三是开展创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商场、进宾馆(酒店)、进工地、进窗口、进景区、进家庭活动,确保覆盖率达到100%,不留死角。(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4)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确保中小学统一环境教育教材,每学期环境教育课时不少于12课时,中小学生创模知晓率95%以上,环境教育普及率65%以上。完成2间绿色学校或者绿色幼儿园的创建。(责任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19、城市与城乡结合部环境管理工程。

1)继续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保证各项卫生工程落实。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乡镇转移,防止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群体性事件。(牵头单位:县卫生计生局(爱卫办),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2)继续加强对“限塑令”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进行限塑教育,发布限塑新闻;在社区印发限塑宣传资料,在集贸市场制作限塑宣传牌,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三、完成“创模”考核指标年度任务

根据“创模”考核指标的任务分工(见附件),努力做好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基础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创模”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创模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部门职能,深入开展创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做到不回避问题、不推诿责任、不敷衍了事、不拖延进度“四个不”,做到责任、资金、措施、人员“四到位”,保证创模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取得实效,信息报送及时,按“创模”档案要求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建档工作。(责任单位:县直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二)建立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创模”的年度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档案管理规范,完善工作机制;按时收集工作信息,及时编制“创模”简报;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创模”指标的指导,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县“创模”办)

(三)保障投入,确保工程建设把创模工作与解决民生相结合,保障投入,切实解决创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和落实创模工作经费;同时要拓宽筹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和市的资金支持,建立市场化融资机制,持续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直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监督,保障创模工作完成开展对各部门创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对工作滞后、未按计划实施单位要通报批评,实施督办;影响实现创建目标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县“创模”办,配合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附件:2015年“创模”指标完成目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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