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南府〔2024〕39号
因城市规划、城区改造建设需要,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三江河畔原林业局宿舍区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应积极配合。
一、征收范围:东至水田、南至三江河(沿江路)、西至蚕丝厂、北至蚕丝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征收单位: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三、签约期限:自评估报告异议复核期满之日起30日内。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其他要求:
(一)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将房屋交征收部门。
(二)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河畔原林业局宿舍区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河畔原林业局宿舍区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城市规划、城区改造建设需要,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三江河畔原林业局宿舍区地块国有土地进行改造,为此,需对该地块上的房屋进行征收。为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二、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及项目概况
(一)征收目的:为了城市规划、城区改造建设,对三江河畔原林业局宿舍区地块国有土地进行改造。
(二)征收范围:东至水田、南至三江河(沿江路)、西至蚕丝厂、北至蚕丝厂。
(三)项目概况:房屋建筑面积约1450㎡,其中证载套内面积1192.75㎡,楼梯分摊总面积117.88㎡,共15户。
三、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南府〔2023〕23号)。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期限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一)价值评估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
(二)异议复核期:自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协议签订期:异议复核期满之日起30日内。如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期间进行相应顺延。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及面积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认定: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为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面积确定为被征收房屋的征收面积(以下简称“被征收面积”)。具体为:1.《房地产权证》中记载房屋情况栏的“其中住宅”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不动产权证》中记载权利其他状况栏的“专有建筑面积”或“房屋专有面积”。
六、房屋征收的价值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专班(在被征收人代表现场见证下)从已报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通过摇珠方式选定。
(二)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七、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南府〔2023〕2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连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征收补偿与评估基准价为连南瑶族自治县近6个月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成交均价。
(一)货币补偿方式
1.房屋补偿款:按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含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2.征收奖励:按被征收面积,给予被征收人连南瑶族自治县近6个月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成交均价×被征收面积×20%的货币补偿。
3.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其他补偿标准参考《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南府〔2023〕23号),详见附件1-4,其中临时安置费按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补偿。
(二)产权调换方式
1.产权调换房位置情况说明:征收人提供被征收房屋就近地段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因建设依规划而建,具体位置基本在该地块范围内,但不一定就在被征收房屋原有位置上。
2.产权调换房楼层选择与确定:被征收人从房屋征收单位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天签订的以抽签方式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3.产权调换房的置换面积(毛坯房):以被征收人房屋的被征收面积为基准,按1:1面积进行置换,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二款确定。产权调换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面积基本接近但不一定完全相等,产权调换房与被征收面积出现面积增减的部分,按房屋征收单位与土地竞得人的商定价格计算差价,多退少补。
4.相关费用:
(1)过渡期安置费补偿标准参考《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南府〔2023〕23号),安置费每6个月支付一次。如遇非被征收人原因造成三年内(36个月)仍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则转为由房屋征收单位直接提供指定其他房源给被征收人作为产权调换房。
(2)搬迁费、临时建筑等其他补偿标准参照《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南府〔2023〕23号),详见附件1-4。产权调换房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征收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按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4)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金费用:产权调换房按被征收面积1:1进行调换部分,其办证税金、费用由房屋征收单位承担;产权调换房超出被征收面积的部分,其办证税金(契税)、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办证手续统一由房屋征收单位办理。
(5)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服务费:产权调换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负责;物业服务费按调换房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被征收人缴交。
(三)签约时限奖励
1.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的前10天内,被征收人(15户)全部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的,按70000元/户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货币奖励。
2.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的11-20天内,被征收人(15户)全部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的,按50000元/户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货币奖励。
3.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的21-30天内,被征收人(15户)全部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移交的,按30000元/户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货币奖励。
4.超过30天签约的不给予被征收人货币奖励。
(四)相关责任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地上所有建筑物、附属物归房屋征收单位所有,被征收人需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拆除任何设施(但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材料归被征收人所有);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
被征收人的房屋腾空完毕后计划在3个月内进行拆除。
八、其他事宜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监督。
(二)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的土地和房屋进行新建、改造、扩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租赁房屋等,因其增加改造补偿费用的,房屋征收单位一律不作补偿。
(三)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90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单位支付补偿金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原持有不动产权相关证件交给房屋征收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房屋征收单位承担。
(四)因征收补偿协商不一致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案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房屋征收各类补偿标准
2.临时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3.房屋建筑重置价格(私人建房不带电梯、不含地价)
4.零星建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征收各类补偿标准
附件2
临时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备注:铁皮屋指墙身需用砖砌成,并且墙身高度在2米以上。
附件3
房屋建筑重置价格
(私人建房不带电梯、不含地价)
备注:1.不含规费、税费等。
2.不在上述类别的房屋按实际。
附件4
零星建筑物及辅助设施补偿标准
备注:1.不含规费、税费等。
2.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材料归业主所有;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单位拆除,材料归拆迁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