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南府〔2023〕76号
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因连南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需要,拟征收寨岗镇官坑村寨岗坳经济合作社、寨岗镇官坑村东安经济合作社、寨岗镇金光村五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寨岗镇官坑村晒地经济合作社、寨岗镇官坑村上联经济合作社、寨岗镇官坑村联三经济合作社、寨岗镇金光经济联合社、寨岗镇官坑经济联合社、寨岗镇官坑村车田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5965公顷。地块经批准后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依规划安排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和参照《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办〔2014〕3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寨岗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地村集体土地的现状调查情况,特制定连南瑶族自治县2023年度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如下:
一、征地涉及权属及补偿标准
(详见附表)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征地集体,青苗、地上附着物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或所有权人。
(二)社会保险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文件精神,对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予以购买养老保险。
(三)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的规定,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安排,用地面积0.2597公顷,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418万元/公顷,补偿款在征地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同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一并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
三、公告期限
2023年11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
四、其他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方案无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寨岗镇官坑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寨岗镇金光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寨岗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以村委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到寨岗镇官坑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寨岗镇金光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寨岗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所,以书面形式申请听证。寨岗镇官坑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寨岗镇金光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寨岗镇人民政府在收集全部申请后,将向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请组织听证,听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寨岗镇联系人:王成乾,联系电话18029740705。
特此公告。
附表:征地涉及权属及补偿标准情况表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