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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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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的通告

南府〔202343

  

  为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草皮、铲草带土的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对耕地耕作层造成严重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应及时开展排查,限期整改恢复为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对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等行为,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三、凡在我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的单位(责任人)必须立即停止草皮种植行为,限于2023年6月30日前整改到位,并恢复耕种。逾期不整改的,我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实施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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