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正文内容

土地征收预公告

时间: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字体:

土地征收公告

南府〔20228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寨岗镇石坑村(详见附件)。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和仓储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面积:寨岗镇石坑崀村大段经济合作社0.1503公顷(折合2.2545亩)、寨岗镇石坑崀村黄泥塘经济合作社0.0326公顷(折合0.4890亩)、寨岗镇石坑崀村老屋经济合作社0.0678公顷(折合1.0170亩)、寨岗镇石坑崀村楼墩经济合作社0.0755公顷(折合1.1325亩)、寨岗镇石坑崀村上塘经济合作社7.8716公顷(折合118.0740亩)、寨岗镇石坑崀村田心经济合作社0.0409公顷(折合0.6135亩)、寨岗镇石坑崀村亚田经济合作社0.0089公顷(折合0.1335亩)

五、拟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寨岗镇人民政府。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公证机关和测量单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土地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公证。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共同确认。

七、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有关规定精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二)安置方式:以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八、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九、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单位、个人,在拟征地范围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土地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十、本公告日期为2022年1229日至2023113日。

特此公告。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202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影像图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229


连南瑶族自治县202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影像图.jpg

 

相关稿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