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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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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府办函〔2022〕11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应急管理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4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高效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完善我县森林火灾应对机制,规范响应处置流程,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森林防火条例》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

《广东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

《连南瑶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连南边界发生的可能对连南造成较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落实责任、常备不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镇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及以下各类火情的主体。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镇、各相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落实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本预案涉及的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指挥、周密组织、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各镇、村(居)和森林、林地、林木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5.1 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1.5.2 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1.5.3 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或者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或者相邻县火场距我县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县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森林火灾。

1.5.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或者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或者严重威胁、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需要国家、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设立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工作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林业)局局长。

成员: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经发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武警连南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连南供电局、县公路事务中心、中国电信连南分公司、中国移动连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连南分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不代替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负责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镇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省、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县公安局共同派员组成,作为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县公安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县自然资源(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主要职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贯彻落实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县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分析全县森林防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各镇、各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进督办等工作;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挂牌督办影响较大的一般森林火灾事故,组织或协助市工作组开展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查处和重大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工作;按照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预案启动、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县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我县民兵分队开展扑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分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请求清远军分区调派部队支援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负责督导和指导全县涉山旅游景区按照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组建旅游景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队伍,配备森林灭火机具并加强培训演练,完善旅游景区防灭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引导,管控进入旅游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旅游景区森林防灭火安全管理规定,严防旅游景区发生森林火灾。

3县经发局: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负责森林防火项目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应急物资供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等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4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承担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7)县财政局: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县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8)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规划有关要求,参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方案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村(居)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建设,指导基层林业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指导、协助森林火灾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工作;牵头负责森林火灾边界联防相关工作;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做好森林防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9)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和督促属地公路管养单位按照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指导、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及时组织清除辖区公路沿线路肩、边沟内杂草及可燃物,并定期组织对公路上边坡高2米范围内护坡植被进行修剪;教育养路员工增强防火意识,严禁在公路路肩及边沟燃烧杂草和丢弃火种而引发森林火灾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1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为森林火灾处置提供医疗保障。

(12)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事务中心):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森林火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防灭火工作规划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灾情统计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13)县气象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台站、人工增雨作业点及预报预警平台,配合做好林火卫星监测,提供森林火险气象服务和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指导气象信息员(协理员)开展预报预警相关工作;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时,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当地政府的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14)武警连南中队:负责组织全县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技能训练,组织、指挥驻连南武警中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参与全县森林消防队伍开展森林火灾“以水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指挥全县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并负责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重要设施、工厂、学校、民居等设施的安全。

(16)连南供电局:负责协调、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及时清除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输变配电专业野外工程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

(17)中国电信连南分公司、中国移动连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连南分公司、中国铁塔连南分公司:提供森林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等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加强通信线路日常检修和内部员工森林防火安全教育,防止电线老化掉落和野外线路检修作业违规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4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

2.5 扑火指挥员

按照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懂林火特性,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适合野外作业身体条件等要求作为评定标准,经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推荐,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确定县、镇、村扑火指挥员,组建扑火指挥员库。乡镇林业用地面积10万亩以内的不少于2名,10万亩以上的不少于3名,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分别不少于1名,县级不少于3名,并根据工作实际组织遴选。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现场有多名同级扑火指挥员时,按照扑火指挥员行政级别由高到低顺序梯次担任或由现场总指挥指定,确定启动相应响应级别的扑火指挥员。

2.6 镇、林场(园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7 现场扑救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可相应提高指挥等级。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并根据扑火救灾需要设置综合协调组、扑火指挥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疏散组、医疗救护组、信息发布组等工作小组。

3.处置力量 

3.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发生地受过扑救森林火灾培训的村(居)群众扑救队伍和乡镇、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乡镇综合应急救援分队、民兵应急排为第一梯队;以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民兵应急连和其他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第二梯队;以当地武警部队、地方支援部队、其他县(市、区)民兵应急连和其他社会应急力量、市内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第三梯队。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地方具体队伍力量组成:

(1)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村(居)组建一支30人以上“不发工资、有偿扑火”的群众森林火灾扑救队伍。

(2)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组建一支20人以上“平时补贴、有偿扑火”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其中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非镇村干部组成。

(3)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乡镇组建一支30人(年轻干部职工)以上的综合应急救援分队。

(4)县组建一支50人以上“队员全年在岗、准军事化管理”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3.2 增援力量调动

(1)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调动。当需要其他县(市、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时,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衡量各地火情形势提出调动方案,报请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同意,向调出县(市、区)森防指办公室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市、区)组织实施;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并按调入队员人数准备相等人数的应急保障力量。

(2)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的调动。扑火救灾中根据需求提出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使用申请,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提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

(3)清远军分区驻军部队、武警部队、民兵分队的调动。提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提出需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火险预警预报

4.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 预警发布

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及时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4.3 预警响应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村(居)、乡镇、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村(居)、乡镇、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及时颁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设立临时检查站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视情对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进行调整部署,靠前驻防。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视工作需要抽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公安等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在县应急指挥中心实行联合协同指挥调度。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4 预警解除

森林火灾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终止预警响应,恢复正常工作。

5.森林火情监测和火情报告

5.1 森林火情监测

各级森林防火责任主体要加强巡山护林,利用瞭望监测、卫星监测和视频监控等加强火情监测,在高森林火险期、重要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应视情派出无人机、巡护队伍前往高火险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火情。

5.2 森林火情报告

5.2.1 接报核查

(1)任何单位及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后,应立即通过119、110、12119报警,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接报森林火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转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核查处置。

(2)村民小组长、护林员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村(居)报告,并同时向110报警。村(居)接报后应马上向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在30分钟内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119、110及群众的火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省、市转报的林火卫星热点,应马上转报给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并要求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30分钟以内将林火卫星热点的核查情况书面上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将林火卫星热点的核查情况书面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5.2.2 报告要求

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实行归口报告及“有火必报”制度,统一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自下至上、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防控措施。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报火情信息后应及时整理和分析,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森林火灾扑灭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广东省森林火灾统计系统》按要求及时填报,做好森林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材料。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要立即按规定上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5.2.3 报告内容

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火情态势、过火面积、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存在的困难及需要上级协助解决的事项等。

6.应急处置

6.1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结合我县实际,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先期处置和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属地镇和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当地村、乡镇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报请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报请省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响应。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1.1 先期处置〔3小时以内〕

森林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应迅速调出群众扑救队伍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开展早期处置。乡镇、县领导应严格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要求立即赶赴火场靠前指挥,并迅速调派足够的半专业、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做到打早小,把山火消灭在初发状态,坚决防止小火酿成大灾。发生在大风天气、高山远山、草深林密的扑救难度大的森林火灾,由县森防办迅速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商调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洒水灭火,并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扑火救灾工作,争取起火当日下午时间段在初发小火状态将森林火灾消灭。

6.1.2 Ⅳ级响应〔3小时至8小时〕

6.1.2.1 启动条件

(1)经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150亩)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3个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级以上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1.2.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值班领导坐镇指挥调度,及时连线调度、掌握火灾信息;

(2)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赶赴火场组织处置火情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县调度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周边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前往扑救;

(4)视情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1.3 Ⅲ级响应〔8小时至16小时〕

6.1.3.1 启动条件

(1)经Ⅳ级响应处置未能有效控制,初判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300亩)的森林火灾;

(2)8个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县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5)火灾危及监狱(看守所)、供电供气供油以及易燃易爆等重要设施;

(6)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1.3.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提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助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

(2)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赶赴火场组织处置火情工作;

(3)提请增派市及周边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前往增援,利用风小火弱的夜间和有露水的凌晨时间段,重兵扑救,打好凌晨歼灭战,坚决将火灾彻底消灭在凌晨时段,做到大火不过夜;

(4)预判凌晨时段无法将火灾彻底扑灭,根据需要提请向省申请第二天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视情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1.4 Ⅱ级响应〔16小时至28小时〕

6.1.4.1 启动条件

(1)经Ⅲ级响应处置未能有效控制,初判过火面积将超过50公顷森林火灾;

(2)16个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1.4.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任总指挥并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市、县森林防灭火联合现场指挥部,设置综合协调组、扑火指挥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疏散组、医疗救护组、信息发布组等6个工作小组;

(3)总指挥根据需要提请省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火,继续增派周边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省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前往增援;坚决打好第二天的夜战和凌晨时段的歼灭战,将火灾彻底消灭在第三天凌晨时段。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提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市、县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1.5 Ⅰ级响应〔超过28小时〕

6.1.5.1 启动条件

(1)经Ⅱ级响应处置未能有效控制,初判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28个小时仍无法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重大。

(4)发生森林火灾的县级人民政府在市森防办全力协助下仍无法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1.5.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

(2)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任总指挥并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县应急指挥中心全要素运行,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增派该片区相关市、县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支援,增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火;

(4)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省、市、县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1.6 启动条件调整

对发生在城区或敏感、危险区域,以及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森林火灾,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提级响应。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6.2 处置措施

6.2.1 现场扑救指挥

6.2.1.1 指挥原则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界且预判为较大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特殊情况,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6.2.1.2 指挥关系

参加前方扑火的半专业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分队等单位或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有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分队参战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现场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权限组织实施。

6.2.2 扑救火灾

6.2.2.1 扑火原则

(1)目标任务。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最大限度地发挥队伍的战斗力,努力做到“小火不过二(小时)、大火不过夜”,实现对森林火灾的打早、打小、打了,并在扑火过程中,首先保护扑火人员、居民点、重要设施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扑火战略。在扑火战略上,直接灭火为主、间接灭火为辅,集中优势兵力,首先控制战略灭火地带,抓住有利时机打速决战,将森林火灾消灭在初期灭火期限(翌日凌晨)内,实现“火不过夜、当日扑灭”。对夜间火场原则上不消极懈怠,应组织专业队伍抓住有利时机打歼灭战;对午间高强度火场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由专业队员实施先减弱后扑灭;复杂危险条件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应由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

(3)扑火战术。在扑火战术上,实施分兵合围要从火烧迹地安全快速进入火场,在迹地安全区穿行到火线,处置火线要从下往上扑打、从上往下控制,先减弱后扑灭。

(4)边界火灾。行政边界上的山火,不能互相推诿,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扑救工作,确保山火不烧入本行政区内,并发扬相互援助精神,做好联防联救工作。

6.2.2.2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进入火场、休息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从火烧迹地进入火场,切忌从上山火的火头上方自上而下进入火场,不要从顺风侧坡火的下方进入火场,切忌从山上往山下扑打上山火,不能在山腰直接拦截或开隔离带拦截上山火,不宜在中午时段实施以火攻火扑火时要紧贴火线扑救,不要深入到没有燃烧过的山头地段,严防被火包围;坚持在火烧迹地上休息,不要在即将发生上山火的山坡上休息,以确保人员安全。如发生被火包围,立即采取点火自救或对火突围的办法脱险,切忌卧倒避险和向未燃烧过的山上逃生。

6.2.3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4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

6.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6.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8 火场清理看守

建立清理、看守和验收火场责任制。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当地政府组织队伍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对扑灭的火线进行全面清理,并沿火线边开设出一条50公分宽的生土带,严防死灰复燃;生土带开好后,要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不少于24小时。原则上,参与扑救的消防救援队伍、跨县增援的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现场指挥部指挥官将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移交给属地乡镇,由属地乡镇组织清理和看守火场工作。

6.2.9 扑火队伍撤离

火场清理看守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扑火队伍方可全部撤离。

6.2.10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健全森林火灾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完善数字对讲指挥通信系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无线电通信和视频指挥调度保障;必要时,应急通信保障单位在火灾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备,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保障工作。

7.2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运兵车、装备运输车、皮卡车为主,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输送任务。

7.3 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申请调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时,按照《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申请派遣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7.4 物资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相应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并按规定做好维护保养,保障森林防灭火急需物资供给。

7.5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6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灭火专家、林火监测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为扑火工作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8.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

根据《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粤森防指〔2020〕6号)相关规定,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应急、公安、林业、卫健和气象等职能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联合做好火灾调查评估,形成包括火灾概况、起火原因、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人员伤亡和损失、存在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等内容的火灾调查报告,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指示,抽查核验镇组织的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8.2 火案查处

    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火情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前往火情发生地进行前期调查。未达到刑事立案条件的森林火灾,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在不影响案件查处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县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5 善后处置

因扑火救灾负伤、致残的人员,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办理伤残评定,落实生活补贴;因扑火救灾牺牲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按照规定发放抚恤金。

8.6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急响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在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向县委、县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7 灾后恢复

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设计并限期完成植被复绿;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修复被森林火灾破坏的设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8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火灾预防、管理及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附则

9.1 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本预案由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印发的《连南瑶族自治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3.县内跨镇增援申请及调派通知(模板)

4.森林火情火灾突发事件专报(模板)

5.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使用申请表

6.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模板)


附件1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2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现场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牵头,县经发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务中心)、连南供电局、中国电信连南分公司、中国移动连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连南分公司等单位派员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指挥部具体工作,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和省、市森防指的指示,与省、市、县建立音视频联系,及时掌握和报告火情处置情况,统筹做好交通、医疗、通信、气象、电力、油料、地理信息等扑火救灾保障,为火灾扑救组协调落实增援力量、装备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扑火指挥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武部军事科、武警连南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派员和专家组、现场扑火指挥员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牵头,县经发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连南供电局及中国电信连南分公司、中国移动连南分公司、中国联通连南分公司等单位派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火灾处置中食品、饮用水、燃油、被褥等物资供应的调度、发放和运送,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协调相关单位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装备器材及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公网通信等工作。

    四、治安疏散组

    由县公安局、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务中心)、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单位派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中的人员疏散、现场秩序、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安全保卫和受灾群众过渡期救助及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置路牌或安排向导,引导增援队伍到达预定位置,组织直升机起降点安全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等工作。

    五、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单位派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六、信息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单位派员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火灾和扑火救灾情况等;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市县领导同志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有关部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有关人民团体,省市驻连南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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