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决定的公告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决定的公告
南府〔2022〕1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南府国用(2004)第18262006号〕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无偿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南府决〔2022〕1号),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使用证》〔南府国用(2004)第18262006号〕范围内的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详见附件1)。
二、征收部门:
(一)房屋征收部门:连南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二)征收协助单位: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自依法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作出整体评估报告并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五、其他要求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二)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一)至图(五)
2.连南瑶族温泉度假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各部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省市驻连南各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