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塘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塘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南府〔2021〕18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塘冲水库工程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塘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连南瑶族自治县塘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1〕14号,详见附件1)
(三)批准时间:2021年3月19日
(四)批准用途:规划安排作为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工建筑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收土地的位置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三江镇塘冲村禾里冲经济合作社、岭脚一经济合作社,征收土地的四至具体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附件2)。
(二)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
1.本批次被征收的三江镇塘冲村禾里冲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地类为林地、其他农用地,其中林地0.1380公顷、未利用地0.0078公顷。
2.本批次被征收的三江镇岭脚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地类为林地、其他农用地,其中林地0.21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0公顷。
本批次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合计0.3713公顷,其中农用地0.3635公顷(林地0.353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0公顷)未利用地0.007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办〔2014〕35号)等文件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
(三)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安排。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到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联系人:魏建华,联系电话:8668062)。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用地报批前的征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连南瑶族自治县塘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1〕14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审批连南瑶族自治县塘冲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1〕14号)
2.连南瑶族自治县塘冲水库工程勘测定界图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