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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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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南府〔2021〕9号    

       因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拟征收寨岗镇社墩村河边、湖二、湖塘、联一、联二、四角楼、新和、新塘、新营、农民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四十七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等相关规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位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社墩村河边、湖二、湖塘、联一、联二、四角楼、新和、新塘、新营、农民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详见附件:征地红线图)。

       二、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21.8472公顷(折合327.708亩)(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社墩村河边、湖塘二、湖塘、联一、联二、四角楼、新和、新塘、新营、农民集体属下的集体土地共327.708亩,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批复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函〔2021〕45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办〔2014〕35号)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社保安置、留用地折算货币安置等措施安置。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县自然资源部门和测量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请各权利人于2021年4月18日前到寨岗镇社墩村委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六、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公告期限: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4月17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红线图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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