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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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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书记  李心怡

2018年11月19日

今天,我在此就《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管理办法》作简要解读,主要对文件的制定背景和相关要点进行剖析。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我县2013年出台实施《连南县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实施3年来,累计发放贷款294笔共3100万元,推动创业294人,带动就业1470人。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大众创业、助力脱贫富民,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17〕89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州银发〔2018〕35号)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由县人社局牵头草拟了《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管理办法》。

二、办法要点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含义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政策性贷款。

(二)初创企业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三)贴息利率和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承贷机构按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含3年,期限由承贷机构根据初创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县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不足一年的,据实贴息,经承贷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备注: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按银发〔2016〕202号执行)贷款,利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加2个百分点执行,县财政按贷款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含3年,期限由承贷机构根据初创企业实际情况决定),经承贷机构认可,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四)担保形式

除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外,担保形式还需采取固定财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包括相当额度的定期存折)、固定收入来源者(固定收入来源者主要包括:⑴在职在编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员工;⑵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在职职工:广电、电力、电信、移动、邮政、金融、供水、供气、烟草、炼化、港务、盐务、交通运输等企业;⑶专业技术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担保等。承贷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贷款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可采用承包农田、林地、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等形式开展创业贷款工作。鼓励承贷机构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五)贷款额度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六)贷款优先安排的人员

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积极参加创业培训,对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优先安排创业担保贷款。鼓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创业农民(含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妇女积极创业,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的原则,优先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从事自治县的特色优势产业及商贸服务业创业项目,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的原则,优先安排创业担保贷款。

(七)贷款申请程序

申请人将申请表交由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经初审后,交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复核后,由承贷机构按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并提出是否贷款的审批意见,由承贷机构发放贷款。对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贷款申请提交的材料

1.连南瑶族自治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2.身份证明材料(有合伙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已婚者须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退役证)或自谋职业证明,毕业5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随军家属及残疾人提供有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创业证明材料,包括依法登记的小微企业(按银发〔2016〕202 号执行)、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就业登记信息表,主要是指《就业失业登记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创业计划;

6.企业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7.个人或企业征信报告。

承贷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即主要是固定财产抵押担保、质押(包括相当额度的定期存折)担保、固定收入来源者担保等材料,由承贷机构负责收集和调查、审核。

三、制发程序

此《办法》经2018年9月18日县政府十五届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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