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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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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第 36 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7月31日由县人民政府印发,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南府办〔2016〕37 号)同时废止。连南县民政局局长房金锋同志围绕该《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进行了深入解读。

一、《连南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号)、《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清远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连南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救助对象包括哪些?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本户籍的居民)

1.重点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中非低保(特困或孤儿)的贫困对象(以下简称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内、家庭财产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家庭。重度残疾人指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规定的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国家标准改变或中央和省的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在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除具有本户籍的居民外,还包括:在本就业或创业、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具有固定住所、在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2年的非本户籍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本地户籍在校学生。

(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精神障碍患者人员;

2.失独困难家庭、农村纯二女困难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女儿;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连南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中的救助方式和标准是怎样的?

(一)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收入型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

(二)门诊救助

1.普通门诊: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予以全额救助。

2.特殊门诊:对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规定》的规定的特定病种(审批有效期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费用)予以医疗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按100%予以救助;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失独困难家庭、农村纯二女困难户夫妻及未成年女儿按不低于75%的比例予以救助。诊特定病种的年累计救助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困难对象符合两个(或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的,只能享受最高待遇标准病种的限额,不同时享受两个病种(或以上)的限额。

住院救助

1.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救助起付线,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起付标准线以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乙类自负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建档立卡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75%的比例给予救助。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失独困难家庭农村纯二女困难户夫妻及未成年女儿和其它特殊困难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保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乙类自负费用、大病保险规定的起付线后,按照不得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医疗救助对象诊治特殊门诊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可合并计入住院费用中计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患病住院的,年度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3.加大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三级以上,含三级)、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以及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戈谢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医疗救助比例提高5%。

以上住院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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