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知识解读
工伤保险知识解读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冬兰
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工伤一般如何认定?有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法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任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职能下放、方便群众”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我市工伤认定工作,自2014年7月1日起,清远市工伤认定业务实行属地管理,工伤认定受(办)理业务统一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尽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但是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医疗费如何支付?
答: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四、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按照内容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二是一次性经济补偿待遇;三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其中: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包括:1.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2.住院伙食补助待遇;3.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包括:一是伤残津贴;二是生活护理费;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按照支付渠道可区分为: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项目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3)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费。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即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工伤职工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