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文字版)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23年10月,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连南瑶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府函〔2023〕252号)(以下简称《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机构改革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相关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发生了变化,有必要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修订完善《预案》;二是在组织体系、响应分级等方面,亟需根据省市县总体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县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理顺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主要内容
《预案》分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和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奖励与责任追究和附则等八个方面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县的要求,完善了县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应对原则与提级应对机制,规定了县级层面分级响应措施,进一步优化了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一)组织指挥体系
1.将组织体系明确划分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县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环境应急专家库、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对照新修订的《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应对原则,规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级人民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二)运行机制
1.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风险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新增和调整“预警发布”“预警行动”章节,突出关口前移,强化风险防控。
2.对照新修订的《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县级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明确了各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实施主体和主要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提级应对的机制。
3.考虑到信息发布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全过程,将“信息发布”纳入响应措施范畴,并增加舆情应对方面内容,体现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的信息公开。
(三)其他
在应急保障方面,设置了资金、物资、通信、人力资源、技术、医疗、宣传、培训与演练、应急能力评价等方面保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