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调动农民及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进一步推进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意见》(粤财农﹝2021﹞127号)、《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通知》(清财农﹝202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拟定了《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 1461-2021)
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意见》(粤财农﹝2021﹞127号)
3.《清远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的通知》(清财农﹝2021﹞4号)
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8〕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明确了相关文件依据、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适用范围和对象、实施的基本原则。
1.本《办法》适用于连南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中、小型灌区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高标准农田以及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2.本《办法》明确了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 1461-2021)(农田灌溉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3.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二)本《办法》明确了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及补贴标准。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番薯、马铃薯)和蔬菜、茶叶、香蕉、柚、柑桔、橙、桑椹、番石榴、杨梅、青梅、火龙果、葡萄等经济作物的节水农户,包括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0.018元/立方水,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2元/立方水,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考核不合格者,不补贴。
(三)本《办法》明确了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的对象及奖励方式。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对象:对采取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方式,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给予奖励。
农业灌溉用水节水奖励标准:采用分类节水奖励。
1.对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肥水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用水户给予节水奖励,用水户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户、种植大户、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等,奖励标准为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奖励2元/亩,灌溉定额参照《广东省用水定额》。
2.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总量节水奖励。对高效节水工程运行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作物种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年度节水量达到定额内用水总量10%以上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3.对参与节水工程建设、引导群众节水、参与式管理、水权监管等方面工作到位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考核排名第一的,根据节水奖励资金安排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四)《办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享受用水补贴对象申请奖补资金的流程及所需的材料。
1.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工程所有权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
2.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应组织做好用水补贴对象所属灌区的面积、计量设备、计量时段、实际用水量等情况的核对工作。
3.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享受用水补贴对象向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农业水价文件、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高效节水计量登记等材料。经工程所有权人或用水管理单位核对无误,送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能审核后,送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备案。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根据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备情况,按年度安排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五)《办法》明确了资金来源及补贴资金用途。
1.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安排水管单位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和上级补助的有关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
2.补贴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包括维修养护费、动力费等,也可部分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培训、管理、宣传。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实现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业用水户。
四、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此前与本细则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均以本细则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