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提升公园服务和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政府将《清远市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清远市人民政府2022年规章制定项目,目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将于2023年4月1日实施。现就制定背景、法规依据、基本框架等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的要求日益增强,对城市公园的布局、设计和服务品质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然而随着公园事业的推进,实践中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在当前露营旅游热度攀升的情况下,在公园草坪上肆意搭建帐篷,破坏草坪等情况,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需根据上位法并结合清远工作实际,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公园服务和管理行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休闲生活需求,提升我市城市形象。
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本《办法》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同时借鉴了广州、东莞、阳江等多个城市有关公园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
三、《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优化公园管理体制,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
(二)解决公园规划不合理,资源配置不科学的问题。
(三)解决公园服务能力不足问题。
(四)解决公园管理难点以及真空问题,明确相关规范。
四、《办法》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市、县(区、市)政府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职责。
(二)明确公园建设规划先行,优化资源配置制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服务与管理、社会共治、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五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等基础性、原则性问题,同时明确实行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共十一条。规划方面,主要规定了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以及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公园用地的保障;建设方面,主要规定了公园建设总体要求以及公园内避难场所、管线、技防设施、公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具体建设要求,并对公园建设项目施工以及验收要求予以规定。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共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公园的开放服务、便民服务、安全管理、应急管理、设施管理、园容园貌管理、标识标示管理、健身设施管理、游乐设施管理、商业设施管理、流动摊贩管理、公厕管理、水体管理、树木管理、广告管理、车辆管理、宠物管理、噪声管理、群众性活动管理、活动举办管理、纪念性区域管理、露营管理、涉水活动管理,以及对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公园内的禁止行为以及科普宣传等内容予以规定。
第四章 社会共治,共五条。主要作出倡导性规定,包括鼓励推进公园管养市场化,鼓励社会捐资认养、参与公园志愿服务,鼓励开展市民园长选聘活动以及鼓励购买相关保险,同时规定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四条。分别规定了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宠物管理规定、群众性活动管理规定以及纪念性区域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共二条。明确广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以及《办法》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