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正文内容

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字体:

一、《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规〔2018〕6号)、《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2015〕22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复核工作,结合县实际,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特制定本办法供各镇在培育家庭农场发展时参考。

二、《管理办法》重大意义

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与复核工作,能有效的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示范家庭农场的培育,一是能进一步引进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和新品种,培育现代经营管理理念,提升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水平。二是推广新型集约化农业经营结构以发展循环经济为理念,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多种经营模式,实现家庭农场生产与自然和谐发展。对推动家庭农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管理办法》定修改过程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规〔2018〕6号)、《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2015〕2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县农业农村局草拟了《管理办法》并征集了7个镇党委、人民政府和县宣传部县经济发展促进局 24和省市驻连南相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在连南瑶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挂网公示公征求意见,农业农村局律师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组织有关人员对提出的修改意见集体研究讨论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一致意见县司法局审查后作出修改,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报程序、认定办法、复核办法、政策扶持和附则等7个部分。

(一)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条件。

  符合《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要求。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基础配套设施完善、运行管理模式佳、农产品质量安全优、市场风险控制好等条件,能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按属地原则,由家庭农场直接向家庭农场所在地的镇提出申请。按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填写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镇负责审核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经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县级农业部门。

(三)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镇推荐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评审,根据标准择优确定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经县级农业部门评审确定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挂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部门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四)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复核办法。

建立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复核认定制度。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对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三年一次的复核认定制度。

复核程序:

1)县级农业部门发出复核认定通知;

2)到期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申报程序按第八条要求,将申报复核认定材料报送镇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县级农业部门;

3)由县级农业部门组织进行复核评审,通过复核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经县农业部门挂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由县级农业部门发文公布复核认定名单。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县级示范家庭农场有关优惠政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