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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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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解读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经十五届第9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8日公布《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清府函〔2020〕247号),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分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清府函〔2020〕247号)的规定:“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清远市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分工方案》(清法治办〔2020〕27号)的规定:“……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在市政府公告公布后30天内提请本级政府确定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启动时间,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周知。”

       二、起草过程

       为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公告要求,贯彻全省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等文件要求,县委依法治县办代为草拟了《公告》(稿),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最终形成《公告》。

       三、主要内容

     《公告》分为8个部分:

     (一)全县各镇人民政府自2021年3月25日起开始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依据《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下放相关行政执法职权。

     (三)自各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之日起,各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辖区内以自己名义行使下放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行使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但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各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各镇行使综合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调配和充实专业执法人员,确保综合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五)各镇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和服装、标识、装备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各镇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要全面上线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大力推行移动执法,实现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信息自动采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情况网上查询。

    (六)各镇之间以及各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对接,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完善案情通报和线索移送制度,严禁出现执法真空,推诿扯皮现象。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相关事宜按省、市的要求执行。

相关链接: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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