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南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连南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湿地在净化环境、调节气候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被称为“地球之肾”,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文明重要载体。为加强对广东连南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规范湿地公园管理和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园水质和生态安全,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广东连南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7-2021年)》和连南瑶族自治县地方生态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文件依据
(一)《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条
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三)《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五)《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六)《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
(七)《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九)《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鱼、毒鱼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重要繁殖区、栖息地和原生地;
(三)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及湿生生物的化学物品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
(十)《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非法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开)垦、填埋湿地;
(二)挖塘、采砂、取土、烧荒;
(三)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四)采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五)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捡拾鸟蛋。
(十一)《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应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自动失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四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为《办法》总则。
第二章为《办法》管理机构
第三章为《办法》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为《办法》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的第二十九条说明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该《办法》实施具体事项由连南瑶排梯田国家湿地公园事务中心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63-8678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