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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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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一、文件出台背景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陆地上最大的可再生资源库、生物基因库和生物质能源库,也是陆地上最大的“储碳库”和最经济的吸碳器,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生态产品、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森林在维持生态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随着秋冬季节天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逐渐升高,全县森林防火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全县、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各有林责任单位)要全面落实森林消防责任,多措并举抓好火源管控,要将野外火源管控作为预防森林火灾的第一任务,设置警示标志,落实管护人员,有效管控野外用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此文件,正式启动我县森林防火期禁火令。

  二、主要内容

  (一)为有效控制野外火源、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特发布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每年10月1日到至年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禁火时间,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为全县森林防火禁火范围。

  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严禁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禁火令》第一至三条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文件规定能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此条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三)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等级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扰、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此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文件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四)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同时,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公安、工商、民政、建设、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此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及《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五)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火情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守电话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火情报警电话: 12119

  (8664446),县森林公安报警电话:317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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