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则》(南府办〔2013〕20号)施行期间,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以及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结合管理实际需要,修订形成《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修订依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0号)、《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办发〔2017〕12号)《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粤府令207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24号)等。
二、目标任务
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为政府防范法律、经济和社会风险,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三、主要内容
(一)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原则;
(二)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三)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担任条件;
(四)县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权利、义务、责任、解聘、考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