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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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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县人民政府县长  唐金文

  (2020年6月29日)

  为进一步优化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流程,精简审批事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2020年6月29日,县政府办印发了《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南府办〔2020〕11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7年11月县政府办印发的《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南府办〔2017〕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规范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加强预算支出约束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使用接近3年的时间里,上级有关财政政策亦作了相应调整,《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工作要求,因此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包括8章、33条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管理办法》第二条 政府性债务修改为:政府性债务预算。

  (二)《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已列入年初预算、按非因素法分配或未具体安排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的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调整为:

  专项资金规模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委常委,下同)和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共同审批;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共同审核后,报县长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经县长同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未列入年初预算而又确需支出(追加支出)的资金审批权限,调整为:

  5万元(含)以下由财政局局长审批;5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委常委,下同)和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共同审批;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由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县长签发;1000万元以上由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县长签发。构成预算调整的,须提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四)《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批权限,调整为:

  1.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或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规定由县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资金下达。

  2.对上级按“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下达、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共同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五)《管理办法》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审批修改为:政府性债务预算资金审批。

  (六)《管理办法》第八章关于财政资金的审批流程,调整为:

  第三十一条 财政资金申报主体。县直各部门单位是财政资金的申报主体(申请单位)。县直部门单位下属、临时机构、非县直部门单位、镇村级及以下单位申请财政资金的,应通过与资金项目相关的县直主管部门单位上报或联合上报。

  财政资金申报材料要求。财政资金的申报材料一律采用纸质报送,材料必须包括财政资金申请呈批笺、申请报告、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入库申报表和相关依据材料(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复、相关政策依据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上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8月1日止,有效期3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修订致本文件失效或部分失效的,按新规定执行。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印发的《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45号)同时废止。

  (七)增加资金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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