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4元/小时。
二、以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