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南市监罚送告〔2025〕02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林华造板厂等11户企业(具体见附表,以下简称当事人):
本局于2025年1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文号见附表),主要内容是:当事人作为普通合伙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实当事人已不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通过《营业执照》核准时当事人留存在业务信息系统的联系电话亦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同时,当事人连续2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报送过企业年度报告,事后也从未对上述年度报告进行补报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视为送达日期为2024年2月23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詹细芬、房秋容 联系电话:0763-8665200
联系地址: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顺德大道3号
附件:11户企业及对应文书列表
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附件:11户企业及对应文书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