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用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4 年度第 1 批)
清远市磊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的有关规定,经我局核查,因清远市磊鑫纳米材料有限公司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报停手续,现决定对该公司的 4 台(套)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停用,现予以公布。
你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你单位如有异议,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
连南瑶族自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唐伟强 联系电话:0763-8662666
附:公告停用注销特种设备清单
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8 月 26 日
2024 年度第 1 批公告停用特种设备清单